1.质押权种类:分为动产质押权和权利质押权。
2.动产质押权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要书面订立质押合同,内容包括债权种类数额、债务履行期限等。出质人需把质押财产交给质权人占有,交付时质押权设立。
3.权利质押权设立:有权利凭证的汇票等出质,凭证交付时质权设立;无凭证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等以及应收账款出质,均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结论:
质押权分为动产质押权与权利质押权,二者设立条件不同,动产质押权需订立书面合同且交付质押财产,权利质押权根据不同权利类型,有的需交付权利凭证,有的需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质押权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应包含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质押财产情况、担保范围等内容。并且出质人需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交付时动产质押权设立。而权利质押权设立情况多样,以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质,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均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在质押权设立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质押权分为动产质押权和权利质押权,二者设立条件不同。动产质押权设立需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合同应包含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质押财产情况、担保范围等内容,同时出质人要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交付时动产质押权设立。
权利质押权设立,以汇票等出质且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均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为确保质押权有效设立,当事人在设立动产质押权时应及时完成书面合同签订和财产交付;设立权利质押权时,有权利凭证的及时交付,无权利凭证或特定类型权利质押的及时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分析:
(1)动产质押权设立有两个关键条件。首先,出质人与质权人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里要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相关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等内容。其次,出质人需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动产质押权自交付时设立。
(2)权利质押权设立依据质押权利的不同而有差异。以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质,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及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均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提醒:
设立质押权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动产质押注重交付,权利质押要及时办理登记,不同情况有不同要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动产质押权
1.一定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合同里要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等。
2.出质人要把质押财产交给质权人占有,完成交付时动产质押权才设立。
(二)对于权利质押权
1.以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质,要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
2.以无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出质,要及时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三条、四百四十四条、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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