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受害人,在遭遇第三人侵权且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时,先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若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再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要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加强安保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等。若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三)对于第三人,应意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不能逃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第三人侵权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地方,第三人侵权致他人受损,若安保义务方没尽到责任,要在能防损的范围内担责。
2.比如商场有人打架,安保没及时制止,商场要担补充责任。
3.这种责任有先后顺序,先由第三人赔偿,其无法担责时,才轮到安保义务方。
4.安保义务方担责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这样能平衡受害人权益和安保义务方负担。
结论:
在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第三人侵权致他人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义务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该责任有顺位性,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如商场这类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当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时,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像商场内第三人打伤顾客,若商场安保未及时制止,商场就需担责。这种补充责任有顺位要求,先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若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无力承担,才轮到安全保障义务人。而且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使其损失能得到弥补,又避免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过重。如果遇到此类涉及第三人侵权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第三人侵权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因第三人侵权致他人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义务时,在可防止或制止损害范围内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有顺位性,先由第三人担责,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无力承担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且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其意义在于平衡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合理负担,既保障受害人损失得以弥补,又避免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过重。
3.为避免此类情况,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加强场所安全管理,如商场要配备足够安保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确保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定期检查安全设施设备,保障场所安全。
法律分析:
(1)第三人侵权补充赔偿责任适用于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在这类场所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损,若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要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补充责任具有顺位性,先由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无力承担赔偿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
(3)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这种责任制度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保护和安全保障义务人合理负担,既保障受害人损失得到弥补,又避免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过重。
提醒:在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遭遇侵权损害,应先确定直接侵权人。若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可在直接侵权人无法担责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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