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普通公民,要明确赌博和娱乐的界限,避免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如果是亲朋好友间为娱乐消遣进行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属于正常娱乐,不用过度担忧。
(二)对于可能涉及组织赌博活动的人,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组织3人以上赌博并达到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等情形,也不能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1.以营利为目的赌博,有下列情形应刑事立案: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应立案追诉。
3.若只是娱乐消遣且少量输赢财物,不算赌博。
结论:
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符合特定情形应刑事立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也应立案追诉,为娱乐消遣少量输赢财物不以赌博论处。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有四种情形需刑事立案,分别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以及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同时,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也会被立案追诉。不过,如果只是为了娱乐消遣,存在少量输赢财物的情况,法律并不将其认定为赌博。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性质赌博行为的区分对待。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与赌博相关法律界定不清晰的情况,或者有其他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在特定情形下需刑事立案。包括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以及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还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情况。而仅为娱乐消遣有少量输赢财物的情况,不按赌博论处。
2.为避免涉赌风险,个人应树立正确娱乐观念,不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相关场所经营者不能以开设赌场等方式营利。社会层面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赌博违法性的认识,执法部门加大对赌博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分析:
(1)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满足特定情形会被刑事立案。当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就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这意味着只要组织者通过抽取赌资获利达到此数额,就涉嫌犯罪。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也会被立案。赌资的累计反映了赌博活动的规模和危害性。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同样会被追诉。参赌人数众多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4)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行为也在立案范围内。这打击了将赌博活动延伸至境外的违法行径。
(5)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不管具体的抽头、赌资、人数情况,都应立案追诉。而单纯为娱乐消遣且少量输赢财物的情况,法律并不认定为赌博。
提醒:在参与活动时要区分娱乐与赌博的界限,避免因营利目的参与或组织赌博活动,若对自身行为是否违法存疑,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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