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处理过不少类似案件。在治安案件里,“互殴”的认定有时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合理的防卫,但却被错误认定为“互殴”。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A与B发生口角,B先动手推搡A,A在躲避过程中为了阻止B进一步的攻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抗。公安机关最初认定为双方互殴,对A和B都作出了行政处罚。
A找到我寻求帮助后,我们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包括现场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发现B先动手的情节事实上非常明显,而A的反抗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具有正当性,不应被认定为互殴。
随后我们为A提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我们向复议机关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强调A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非互殴。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撤销了对A的行政处罚决定,为A成功维权。
还有一些情况,复议不成功的话,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进一步争取合法权益。在诉讼中,我们会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辩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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