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里,起主要作用者、不知情者、被胁迫参与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通常不在诈骗罪从犯条件范围内。起主要作用者直接实施诈骗、积极策划组织活动,对犯罪完成有关键推动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不知情者参与行为时对诈骗行为毫不知情,未基于共同故意实施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胁迫参与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因被胁迫程度低且对诈骗结果无实质推动作用,可能不认定构成犯罪。
为准确认定诈骗罪从犯,司法人员应全面审查证据,明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主观故意。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形,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避免错误认定。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法律分析:
(1)在司法实践里,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积极策划组织诈骗活动且对犯罪完成起关键推动作用的人,因其起主要作用,会被认定为主犯,而非诈骗罪从犯。
(2)参与行为时对诈骗行为毫不知情,并非基于共同诈骗故意实施行为的人,不构成诈骗罪,自然不在从犯范畴。
(3)被胁迫参与诈骗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胁迫程度极低且对诈骗结果无实质推动作用的,可能不被认定构成犯罪,也不在诈骗罪从犯范围内。这些情形都不符合诈骗罪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基于共同诈骗故意的条件。
提醒:
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若涉及诈骗罪相关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判断是否为诈骗罪从犯时,对于直接实施诈骗、积极策划组织且起关键推动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不能将其列入从犯范围。因为这类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符合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条件。
(二)若参与人对诈骗行为确实不知情,并非基于共同诈骗故意实施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也就不属于从犯。这类人缺乏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从犯的构成要件。
(三)被胁迫参与但胁迫程度极低且对诈骗结果无实质推动作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能不认定构成犯罪,不在从犯范围内。因为他们的行为不符合构成犯罪以及从犯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明确了从犯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上述情形不符合该规定,所以不在从犯范围内。
司法实践里,以下情形一般不属于诈骗罪从犯:
一是主谋者,若直接进行诈骗,积极策划、组织活动,对犯罪完成有关键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二是不知情者,若参与行为时对诈骗完全不知情,未基于共同故意实施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是被轻微胁迫者,被胁迫程度低且对诈骗结果无实质推动,可能不认定犯罪,也就不算从犯。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迟延履行金是否在担保范围内,担保无效的情形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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