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合同违约中可预见性规则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为赔偿范围,合理限制其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可预见性规则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利益而设立的。判断损失是否在可预见范围内,主体是违约方,时间点为订立合同时,预见内容是损失类型,不要求精确预见损失程度。像出售设备用于特定生产项目,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知晓用途,因违约导致的生产停滞损失应赔偿,因为此损失在预见范围内;但因生产停滞错过的突发巨额订单损失,超出了订立合同时的预见范围,违约方无需赔偿。在合同事务中,很多情况是否适用可预见性规则较难判断。如果遇到类似合同违约赔偿范围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合同违约中的可预见性规则合理限制了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以平衡合同双方利益,其范围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为限。判断可预见需考虑主体为违约方、时间点是订立合同时、内容包括损失类型且不要求精确预见损失程度。
2.对于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沟通交易目的和可能的损失情况,明确告知对方相关信息,以避免后续对可预见范围产生争议。
3.违约方应在履约过程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努力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若违约不可避免,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减少可能的损失。
4.受损方在损失发生后,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超出对方可预见范围的损失项目,要有心理预期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法律分析:
(1)可预见性规则是合同违约中的重要规则,其核心是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定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内,以此平衡合同双方利益,避免让违约方承担过重赔偿责任。
(2)判断是否适用该规则,关键在于从三个方面考量。一是预见主体为违约方,要站在违约方的认知角度判断。二是时间点为订立合同时,要以合同订立那一刻的情况进行判断。三是预见内容为损失类型,对损失程度无需精确预见。
(3)以交易场景来说,若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知晓对方合同目的,因自身违约导致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产生的损失就应赔偿;但超出合理预见范围的损失,违约方无需担责。
提醒: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自身可能因违约遭受的损失类型。若遇复杂违约赔偿问题,建议咨询以确定赔偿范围。
(一)合同履行中要明确告知己方需求和可能产生损失情况。像合同一方若有特殊用途应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对方,避免后续因对方不可预见而导致相关损失无法获赔。
(二)合同订立时,双方应尽可能详细约定可能的违约情形和赔偿范围,这样能更清晰界定可预见的损失。
(三)保留好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等,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证明对方是否应当预见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律师解析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违约方仅就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违约方不予赔偿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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