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严重疾病申请保外就医进行监外执行,需前往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让该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凭借相关医学证明申请监外执行。
(三)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要提供能证明生活不能自理的材料申请监外执行。
(四)在申请过程中,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会将书面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若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罪犯需配合重新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1.重婚罪犯要监外执行,得符合法定条件。被判刑的罪犯,有下面情况能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得有指定医院证明;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
2.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
3.决定监外执行的机关要把书面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觉得不妥,可提意见,决定机关要重新核查并作出新决定。
结论:
重婚罪罪犯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开具证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且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需抄送检察院,检察院有异议可要求重新核查。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重婚罪罪犯若满足上述法定情形,就具备了监外执行的可能性。比如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保障罪犯基本的医疗需求,但必须有指定医院的证明。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为保障胎儿或婴儿健康成长也可监外执行。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罪犯监外执行,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化。而对于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允许保外就医,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刑罚的严肃性。同时,检察院的监督机制确保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您在重婚罪监外执行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重婚罪监外执行要满足法定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重婚罪犯,若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暂予监外执行。但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相关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有保外就医需求的罪犯,严格按照规定由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并开具证明,确保程序合规。
2.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及时将书面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3.检察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若认为决定不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推动决定或批准机关重新核查并作出合理决定。
法律分析:
(1)重婚罪罪犯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需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能暂予监外执行。
(3)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同样符合条件。
(4)不过,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保外就医。
(5)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需将书面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不当可提书面意见,相关机关要重新核查决定。
提醒:申请监外执行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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