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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规定分手补偿多少才恰当

赵* 陕西-宝鸡 婚前调查咨询 2026.02.03 15:28:00 446人阅读

婚前协议规定分手补偿多少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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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协议约定分手补偿数额没有固定标准,公平合理原则是关键。双方经济状况是重要参考,收入高、资产多的一方,在补偿时数额可相对高;双方经济相当,补偿就应合理适度。
(2)协议目的和背景也影响补偿数额。若为保障弱势方生活,补偿可适当倾斜;若为约束双方行为,数额要既能起到约束作用,又不过分加重负担。
(3)补偿数额需符合法律要求,不能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约定过高不仅履行困难,还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4)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补偿数额,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保障协议合法有效。

提醒:婚前协议约定分手补偿要谨慎,过高或不合理约定有法律风险,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3 20: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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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婚前协议分手补偿数额时,先评估双方经济状况,收入高、资产多的一方可给予相对高的补偿,经济相当则补偿合理适度。
(二)结合协议目的和背景,若保障弱势方生活,补偿适当倾斜;若约束双方行为,数额要起到约束作用且不过分加重负担。
(三)保证补偿数额公平合理,不违反公序良俗,避免约定过高导致履行困难和被法院认定无效。
(四)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6-02-03 20:3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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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协议分手补偿数额无固定标准,需综合考量。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定补偿,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可多补偿。
2.考虑协议目的和背景,若保障弱势方,补偿可倾斜;若约束行为,数额要适度。
3.补偿不能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过高可能无效。建议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可咨询律师确保协议合法。

2026-02-03 19:0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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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协议约定分手补偿数额无固定标准,需综合多因素考量确定合理数额。
法律解析:
婚前协议中分手补偿数额的确定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双方经济状况,经济实力差距大时,经济优者补偿可高些,双方经济相当则补偿要合理适度。协议目的和背景也影响补偿数额,保障弱势方生活可适当倾斜,约束双方行为则数额要适度。此外,补偿数额不能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过高的约定可能因履行困难被法院认定无效。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如果在起草或签订婚前协议时,对分手补偿数额的确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2026-02-03 17:2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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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协议约定分手补偿数额没有固定标准,需综合多因素考量,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
2.确定补偿数额时,要结合双方经济状况,收入高、资产多的一方可适当多补偿;若双方经济相当,补偿应合理适度。还需考虑协议目的和背景,若为保障弱势方生活,补偿可适当倾斜;若为约束双方行为,数额要能起到约束作用又不过分加重负担。
3.若约定补偿数额过高,履行困难且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建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补偿数额,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2026-02-03 17:24:32 回复

仲裁协议的异议,在实践中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异议。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那么当然就无效力可言。所以,当仲裁协议存在于往来的函电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往往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各执一词,一方认为协议已经达成,而另一方则认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二是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异议。即双方对仲裁协议的客观存在都予以承认,但一方认为仲裁协议不符合有效要件,是无效的,另一方则认为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由一方提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均有异议的,双方均可以提出。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授权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非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等都不能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第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提出异议。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来确认。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人民和仲裁委员会享有合同效力的确认权而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所以,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与确认权人民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仲裁加以审查和监督,所以人民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进行确认,但是人民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是被动的,即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向以下提出异议。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的,由就近的海事管辖。如果当事人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向人民提出异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应由人民进行裁定。如果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已经就同一仲裁协议的效力做了不同的决定和裁定,应以人民的裁定为准。第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同时,最高司法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况下人民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异议的后果就是,视为其承认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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