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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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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男方名义借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pub****486 湖北-宜昌 婚前调查咨询 2026.01.31 14:01:32 366人阅读

以男方名义借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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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741282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宜昌 咨询解答:3194条

你好,此债务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详细可以来电咨询

2026-01-31 15:5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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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878172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410条

如果是用于夫妻双方经营就属于共同债务!

2026-01-31 14:3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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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517276条

以男方名义借钱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得看钱的用途。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女方事后追认,就算共同债务。若仅男方个人使用,比如赌博等,就不算。解决方案是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夫妻一方认为非共同债务,要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等。

2026-01-31 14:1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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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宜昌 咨询解答:939条

需要判断借款的用途,以及有无女方签字。需要了解具体情况

2026-01-31 14:14:41 回复

您好,关于名义上的夫妻共同开店欠债怎么起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名义上的夫妻共同开店欠债可以夫妻双方,此债务应当是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案情陈某与卢某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由于感情不合,分居已有3年。2008年陈某因患病需手术治疗,花去一大笔医药费用。陈某向其朋友李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在2010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还款,李某因此诉至要求,陈某夫妇共同偿还借款7万元。卢某认为陈某借款时双方已分居,其不知道该笔借款,且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故不同意偿还7万元借款。评析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夫妻一方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那么,何种情形下发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具体到本案中,陈某因治病需要而以个人名义借款,虽然借款时双方早已分居,借款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由于我国婚姻法明确规粻辅纲恍蕺喝告桶梗垃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笔债务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可以要求陈某夫妇共同偿还。莆田市秀屿区连梅明潘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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