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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离婚案件庭审中要如何举证质证?
离婚庭审举证质证,核心是围绕诉讼请求按类组证、当庭清晰说明,质证时紧扣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精准反驳,用证据链说话,不情绪化、不偏离焦点。
您好,关于庭审中应该如何举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庭审中如何举证公诉庭审既要追求庭审质量,也要追求庭审效率。因此,公诉人举证要细致全面,又要简明扼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突出举证重点。举证的重点内容包括:(1)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中核心事实的证据,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证明伤害程度的证据、盗窃案件中证明盗窃数额的证据。(2)证明被告人犯罪实施阶段的证据。实施犯罪是犯罪过程的中心阶段,是形成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根据的阶段。(3)证明经预测可能成为控辩焦点的事实与情节的证据。如案件中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等。第二,分组进行举证。对于证据量比较大的案件,公诉人可对证据进行分组举证,采取分组举证要注意的问题是:(1)分组要逻辑合理。分组要体现公诉人对证据的合理归纳与组合,对证据组合的逻辑思路要清晰。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分组举证前要先说明举证方式。(2)每组举证要作小结。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仅要履行举证责任,还要履行说明义务,举证阶段就表现为对每组证据的举证情况进行小结,简明扼要地论证所举该组证据是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犯罪事实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第三,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举证策略。笔者认为,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举证策略主要有:1.询问办案人员(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公诉人对出庭说明情况的办案人员的提问不仅要有策略和针对性,还要有细节和具体内容。比如,向办案人员提问关于被告人接受讯问是否有法律根据和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休息内容时,应将证据收集的时间、地点等作为提问的切入点,包括什么时间到公安机关的,办案区有没有睡觉的床或者沙发等。同时,对于辩护人提问侦查人员过程中出现的被动情况,公诉人应当申请法庭同意后,向侦查人员补充发问。在特殊情形下,公诉人还可以提请通知记录人、录音录像制作人、翻译人员、监管人员等出庭说明情况。2.通过录音录像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并不要求对讯问过程一律进行录音录像,故需要申请法庭播放录音录像的,应事先从侦查机关调取。3.关于羁押记录、健康检查记录的举证。公诉人可以到被告人被羁押的向收押人员、管教人员、狱医、同监室羁押人员调查询问,以证实被告人出入监室被讯问前后的身体状态。上述人员的证言对于认定被告人是否被刑讯致伤具有直接证明力。同时,调取羁押部门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时的体检表,通过书证、物证、人证之间的核实对照,可以查证办案人员是否存在的行为。二、刑事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外,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有操作层面上的理由。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因为公诉方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是要求做出判决的人,所以公诉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公诉方既然做好了的准备,自然也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也有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动防守的位置,不便于举证;其二,被告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定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否定某事实的存在,往往难以举证。诚然,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但是,这属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权利,不是义务或责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不行使辩护权,而且不能仅仅因为其不行使辩护权就得到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或判决后果。
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2、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3、《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法谚曰:证据是诉讼之王。司法裁判通过证据来认定相关事实,而不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一、基本质证技巧按照学理上的通常理解,证据应当具备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1、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可以否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件等书证;可以否认利害关系人(如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据;对于有疑议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2、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是不会被采纳。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客观上与案件存在联系,但单一的证据很难被认定存在逻辑关系。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损失时,为将损失扩大化,当事人提交一些食宿发票、火车票等,这些损失即便发生,在法律上也难认定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此,直观上不存在联系的证据,可以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3、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质证时可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本身存疑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二、质证技巧的综合运用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而后面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而已。一个优秀的辩手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力很强,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谋略(诉讼谋略可参见《诉讼36计》)。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方可能出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方举证时,记录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自己的辩解意见,这样自己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双方都有的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而且对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用。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6、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意用词,不搞人身攻击。7、如果证据存在较多瑕疵,为了防止书记员遗漏记录律师的质证意见,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在书面的《质证意见》上,律师可以详细地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三、质证的程序: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已经质证过的证据可以继续在二审中使用。新的证据也可以使用!二者都可以!因为有的时候同一证据,鉴于当事人根据证据所提出的观点有可能不恰当,不能够对于案件的判决起到决定性作用。而在上诉期内,往往可能发觉到能够对案件核心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观点,而这种观点未必只有新证据可以证明用过的也可以。所以二审可以使用以前的证据!需要重新举证,如果对方在一审中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二审不需要质证!上诉人可以就原有证据发表自己认为更有利的新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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