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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儿子财产女儿要不要负担医药费

罗* 四川-雅安 收养赡养咨询 2026.02.02 14:22:14 346人阅读

给儿子财产女儿要不要负担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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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对自身财产有自由处分权,可自主决定把财产给予儿子或女儿。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支付医药费是其中经济供养的一部分,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父母财产分配不均而消除。所以,给儿子财产不影响女儿负担父母医药费。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果父母将财产给了儿子,女儿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主动承担父母合理的医药费。若女儿拒绝承担,父母可先尝试与女儿协商沟通,表明赡养是其法定义务。也可请求相关组织调解,促使女儿履行义务。若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父母可通过诉讼途径,依靠法律要求女儿履行赡养责任。

2026-02-02 20: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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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主处分权,能按照自身意愿把财产给予儿子或者女儿,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2)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涵盖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支付父母医药费就是经济供养的一部分。
(3)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财产分配不均而消失。哪怕父母把全部财产都给了儿子,女儿依然要承担起赡养责任,负担父母合理的医药费。
(4)若女儿拒绝承担赡养责任,父母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途径,要求女儿履行义务。

提醒:
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因财产分配而免除。面对财产分配与赡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2-02 19:3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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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处理财产时,应明确告知子女自己有自由分配财产的权利,避免之后因财产分配产生家庭矛盾。
(二)女儿要认识到赡养是法定义务,不能因财产分配问题而拒绝负担父母医药费,应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三)若女儿拒绝承担,父母可以先尝试与女儿协商,表明自己的需求;协商不成,可请求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026-02-02 17:5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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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能自主处置个人财产,可决定把财产给儿子或女儿。
2.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支付医药费是经济供养的一部分。
3.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财产分配不均而消除,就算财产都给儿子,女儿也要负担父母合理医药费。
4.若女儿拒绝,父母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让女儿尽义务。

2026-02-02 17:1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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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给儿子财产不影响女儿负担父母医药费,女儿不能因财产分配不均拒绝赡养。
法律解析:
父母对自己的财产有自主处分权,可以自由决定把财产给予儿子或者女儿。而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这其中包括经济上供养、支付医药费就属于经济供养的一部分。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为父母财产分配不均就消除。所以哪怕父母把财产都给了儿子,女儿也需要负担父母合理的医药费。如果女儿拒绝承担,父母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让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在赡养问题上遇到类似的困扰,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6-02-02 15:33:45 回复

解答如下,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单位只承担治疗期间的公共交通费用,即公交车费用。交通费只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人的交通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审核交通费用凭证的关联性时可根据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进行核对,对与治疗无关的交通费用可予以剔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的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治疗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工伤三个目录范围的是100%支付。也即使说,单位并无医药费支付责任,这笔费用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至于工伤基金最后实际报销多少,是由他们来审核的,也就是说报销与否以及报销多少是工伤保险基金说了算。据你所说情况初步来看的话,美容性质如果与工伤本身的治疗无关的话,很难报销的,而且用药中有很多自费项目也是无法报销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的责任只限于:(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2)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3)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前3月工资;(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又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社会保险缴费;(7)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突发疾病待遇,因为发病时机和结果待遇不同。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只能死亡的,视同工伤,医疗费用和丧葬补助费、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单位支付。其他情形突发疾病,应按因病待遇办理,医疗费用按照当地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账户和职工个人按比例分担,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和个人负担。单位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单位负担应由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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