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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赔偿范围是什么

许* 广西-贵港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2.02 10:52:11 473人阅读

交通事故财产赔偿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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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财产赔偿分为直接和间接两部分。直接财产损失涵盖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其修复或折价赔偿费用按实际价值或评估结论算,像车辆维修、车载物品损失、道路设施损坏赔偿等都在此列。
(2)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事故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包含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以及非经营性车辆无法使用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不过,当事人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间接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数额。

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留存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2 17: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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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遭遇交通事故涉及财产赔偿时,对于直接财产损失,应及时收集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的维修发票、购买凭证等,以证明实际价值。若对价值有争议,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对于间接财产损失中的停运损失,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所有者要保留好运营合同、收入流水等证据,证明因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对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要保存好租车合同、打车票据等,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此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财产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为财产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6-02-02 16:0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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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财产赔偿分直接和间接两部分。
直接财产损失是事故中受损的车辆、物品、设施等,赔偿按实际价值或评估算,像车辆维修、物品损失、设施损坏赔偿等。
2.间接财产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
包括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即无法经营的合理损失;还有非营运车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当事人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及数额。

2026-02-02 15:3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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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财产赔偿范围涵盖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赔偿各有规定和计算方式。
法律解析:
直接财产损失是因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的损失,其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实际价值或评估结论计算,像车辆维修、车载物品损失、道路设施损坏赔偿都属此类。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事故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如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但当事人要提供证据证明间接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数额。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确财产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很重要,若遇到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2 13:4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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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赔偿范围涵盖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是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设施损坏,按实际价值或评估结论算修复、折价赔偿费,像车辆维修、车载物品损失、道路设施赔偿等。间接财产损失是事故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含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以及非经营性车辆无法使用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当事人要提供证据证明间接损失数额。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直接财产损失证据,如拍照、保留维修清单等。
2.对于间接财产损失,提前收集运营合同、租车发票等相关证据。
3.若对赔偿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6-02-02 12:23:1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人会公告征收方案,而征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征收的范围,当事人可查看征收方案确定是否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由申请者根据经营方向申请的,由工商机关审核确定的。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除参照2008年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四版(简称:ISIC4)外,主要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    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12年定报统一开始使用。    原则和规定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根据《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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