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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后项目负责人需承担责任不

姜* 陕西-商洛 抵押担保咨询 2026.02.02 10:17:09 440人阅读

签字后项目负责人需承担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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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正常履职且项目依规推进无违规违法时,项目负责人签字通常无需担责,这是在合理履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正常操作。
(2)若签字确认的文件有虚假内容,且负责人明知仍签字,根据权责一致原则,要对虚假内容导致的后果负责,因为其签字认可等同于对虚假情况的背书。
(3)签字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单位规定,致使项目出现损失或不良后果,负责人需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以起到法律的惩戒和规范作用。
(4)项目执行中,因负责人疏忽、失职等过错造成项目失败或损失,也应担责,这是对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一种约束。

提醒:项目负责人签字前应仔细审查文件内容,确保决策合规,避免因疏忽或故意行为担责,不同情况责任认定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2 17: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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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签字属于正常履职,项目依规推进且无违规违法,项目负责人通常不用担责,可保留好项目正常推进的相关证据,如流程文件、审批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二)若签字文件有虚假内容且明知仍签字,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主动配合调查承担相应责任。
(三)签字决策违反规定导致损失,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弥补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四)因自身过错造成项目失败或损失,需对损失进行评估和核算,积极制定补救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026-02-02 16:1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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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是否担责,依具体情况判断。若签字属正常履职,项目依规推进且无违法违规,通常无需担责。
2.若签字文件有虚假内容,负责人明知还签字,要对后果负责。
3.签字决策违反法规、规范或单位规定,致项目受损或有不良后果,负责人要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4.项目执行中,因负责人疏忽、失职致项目失败或受损,也需担责。

2026-02-02 15:2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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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字后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视具体情况判断,正常履职且无违规违法通常无需担责,存在签字文件虚假、决策违规、执行有过错等情况时要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当项目负责人正常履职签字,项目依规推进,无违法违规,表明其行为符合法律和规定要求,所以一般不用承担责任。然而,若签字确认的文件有虚假内容且负责人明知还签字,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要对虚假后果负责;签字决策违反法律法规等导致项目损失,负责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需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执行中因疏忽、失职等过错造成项目失败或损失,负责人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应担责。如果您在项目签字责任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2-02 13:4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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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后项目负责人是否担责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若签字属正常履职,且项目依规推进、无违规违法,项目负责人无需担责。

但在以下情形中,项目负责人要承担责任:一是签字确认的文件有虚假内容,且负责人明知却签字,需对虚假内容后果担责;二是签字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单位内部规定,致使项目出现损失或不良后果,负责人要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三是项目执行中,因负责人疏忽、失职等过错造成项目失败或损失,也应担责。

为避免担责,项目负责人签字前应仔细审核文件内容,确保真实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做决策;执行项目时认真负责,避免疏忽失职。

2026-02-02 12:16:28 回复

工程项目经理签字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据具体签署的文件内容和性质,以及经理是否取得授权分别判断:  (一)、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情形。项目(经理)部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多从事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包括收发文函及资料,一般不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如果成立项目法人,则必须刻制印章,除提交公司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外,还须按属地管辖的原则经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后凭“刻制印章通知单”,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印章单位刻制。已依法通过审批备案的项目法人印章应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二)、在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是依法通过审批备案而是由企业或者其项目(经理)部自行刻制项目(经理)部印章的情况下,关键看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是否得到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  1、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发文确认项目(经理)部公章并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施工企业行使职能的,如果项目(经理)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项目(经理)部公章应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其对外盖章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因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经理)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内部发文确认项目(经理)部公章且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其委托的事项及委托的权限不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的部分负责,其对外盖章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施工企业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有相应的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虽然其委托的事项及委托的权限不明确,但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有相应的委托权限,即可以作出有利于相对人的理解。  3、项目(经理)部公章如果没有得到设立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经建筑施工企业事后认可,则项目(经理)部公章也可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其对外盖章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1、建筑施工企业未向项目(经理)部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项目(经理)部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对外签名盖章,建筑施工企业事后也不认可项目(经理)部公章的,在这种情况下,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签名盖章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不产生法律效力。  2、建筑施工企业对已授权限制或者授权排除的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行为,对授权限制或者授权排除的部分不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授权限制,是指在施工项目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经理)部的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者在施工开始前向发包人和已确定的分包商及材料供应商等相关单位送达,保留其签收记录。所谓授权排除,是指在对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的授权中,将不希望或者不适宜由其决定的事项加以确认排除,包括事项比如合同修改与变更、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和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无效。《合同法》第19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是以项目(经理)部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明显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其“代理”行为当然是完全无效的。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个人认为,本案中如果借款人及材料供应商在没有查明项目部印章是否经审批备案及项目部印章是否在设立单位明确授权范围内使用,那么,借款人及材料供应商就要承担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而建筑公司因采取了明确授权事项、范围及授权限制、授权排除的方式,防范了项目(经理)部公章使用混乱可能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因而不承担授权委托之外的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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