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共同参与孩子抚养是理想状态,且是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即便离婚也都有抚养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时,双方需共同为孩子成长提供物质条件与教育培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还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需协助。
但现实中存在特殊情况,如一方丧失抚养能力、有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等,会导致一方无法参与抚养。
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建议如下:
1.父母应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相互配合。
2.离婚时双方要依法确定抚养费及探望权等事宜。
3.出现特殊情况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调整抚养安排。
法律分析: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需共同为孩子成长提供物质支持与教育培养,这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律要求。
(2)父母离婚后,双方依然对子女有抚养责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这体现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同时,该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以保障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情感交流。
(3)特殊情况下,如一方丧失抚养能力或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可能导致一方无法参与抚养,但共同抚养仍是理想状态,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提醒:
无论婚姻状况如何,父母都应履行抚养义务。若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正常抚养,建议咨询专业意见,保障孩子权益。
(一)婚姻关系存续时,父母应协商制定统一的养育计划,合理分担经济支出,共同参与孩子的学校活动、兴趣培养等,为孩子营造稳定的成长环境。
(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按协议或判决按时支付抚养费,保障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同时,双方要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情感交流。
(三)若出现特殊情况导致一方无法抚养,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方式,如申请增加抚养费或变更抚养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通常要共同参与孩子抚养。
2.婚姻存续时,双方需为孩子成长提供物质并教育培养。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要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还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
4.特殊情况如一方丧失能力等,可能导致无法抚养。但从法律和孩子成长看,共同抚养更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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