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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症的人不适合抚养子女

席** 广西-贵港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30 14:19:46 361人阅读

哪些病症的人不适合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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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自身患有上述疾病又希望争取抚养权,应积极配合治疗,努力改善病情状况,向法院证明病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影响对子女的抚养。
(二)若对方患有这类疾病且在争取抚养权,可收集对方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说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该规定虽主要针对不满两周岁子女,但体现了对于患有特定疾病一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律考量精神。

2026-01-30 19: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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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人,不适合抚养孩子。
2.久治不愈的传染病,像开放性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性强,严重威胁孩子健康。
3.其他严重疾病,比如严重精神障碍、严重智力低下等,会影响生活自理和照顾孩子的能力。
4.抚养权纠纷中,若一方有上述病症,法院为保护孩子权益,一般不会将抚养权判给该方。

2026-01-30 17:5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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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人不适合抚养子女,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一般不将抚养权判归该方。
法律解析:法律明确为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作出规定。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像开放性肺结核、艾滋病等,因其传染性强,会严重威胁子女健康;其他严重疾病,如严重精神障碍、严重智力低下等,会影响患者生活自理、精神状态及对子女的照护能力,使其无法正常履行抚养义务。所以在抚养权纠纷里,法院基于保护子女的原则,通常不会把抚养权判给存在上述病症的一方。如果遇到抚养权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30 16:4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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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子女权益出发,法律规定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人不适合抚养子女。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如开放性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性强,会威胁子女健康;其他严重疾病如严重精神障碍、严重智力低下等,会影响生活自理和对子女的照护能力。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通常不会将抚养权判给有上述病症的一方。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准备抚养权纠纷诉讼时,健康一方应提供患病方相关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不适合抚养子女。
2.若患病方经治疗病情好转,可重新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3.社会应加强对患病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关爱,助其改善健康状况。

2026-01-30 16:3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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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若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不适合抚养子女。这是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的重要考量。
(2)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因其传染性强,会对子女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所以不适合抚养子女。
(3)其他严重疾病,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自理、精神状态以及对子女的照护能力,导致无法正常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在抚养权纠纷中也不会将抚养权判归该方。

提醒:
在抚养权纠纷中,若涉及一方健康问题,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不同病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15:08:02 回复

没有区别,都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没有区别,都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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