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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未追讨的借条是否还有效

李* 四川-雅安 个人债务咨询 2026.01.30 16:02:15 314人阅读

六年未追讨借条是否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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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需明确借条是否约定还款期限,若约定,从期限届满起算三年诉讼时效;未约定,可随时要求还款,但最长不超二十年。
(二)若六年未追讨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债务人可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有丧失胜诉权风险。
(三)可先与债务人沟通,若对方承认债务,让其重新出具借条或达成还款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1-30 18: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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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永久有效,但债权有诉讼时效。一般民事权利保护诉讼时效是三年。
2.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从期满算三年;没约定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最长不超二十年。
3.六年未追讨,无中止、中断情形,债务人可抗辩,债权人可能败诉。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后不能反悔。
4.建议债权人先沟通,对方承认债务,可让其重出借条或签还款协议。

2026-01-30 18:2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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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条永久有效,但债权有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未约定还款期限最长不超二十年,超时效债权人可能失胜诉权,债务人自愿履行后不可反悔,可沟通让其重出借条或达成协议。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若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从期限届满起算三年;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不过最长保护期不超二十年。若六年中债权人未追讨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可能丧失胜诉权。但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之后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反悔。所以当遇到此类情况,债权人可先和债务人沟通,若对方承认债务,可让其重新出具借条或达成还款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若在处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30 17: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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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永久有效,但债权有诉讼时效。通常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从期限届满起算三年;未约定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最长不超二十年。

若六年未追讨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债务人可抗辩,债权人可能失胜诉权。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后不能反悔。
1.债权人应先和债务人沟通,若对方承认债务,让其重新出具借条。新借条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保障债权受法律保护。
2.也可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方式、时间等,具有法律效力,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

2026-01-30 17:3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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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条本身的效力是永久的,然而其涉及的债权会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一般而言,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2)当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能够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3)若在六年时间里债权人从未进行追讨,同时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此时债权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4)即便诉讼时效已过,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在履行之后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反悔。债权人可以先和债务人沟通,若对方承认债务,可让其重新出具借条或达成还款协议。

提醒:债权人要留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17:00:5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个人在职期间可以追讨六年前的加班费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工资发生的劳动争议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六年前的加班费,但要有相应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用人单位能否自定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也就是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水平,但必须比国家规定的更高。150%、200%、300%,这三个延长工时的工资支付倍数,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执行时,只能比它高,而不能降低。另外,有些单位“一刀切”,不论什么岗位的员工,也不论月工资多少,凡是在长假期间上班的一律按统一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这是不完全正确的。对于工资低的员工,如果单位的加班工资,高于按规定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数额的,那么是允许的;但对于工资比较高的员工来说,实得的加班工资就可能低于按规定办法计算的,还是要因人而异的。三、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关于加班费的举证,员工主张加班应提供存在加班事实的基本证据,同时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与劳动仲裁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可以要求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多年拖欠工资进行支付,但综合劳动部1995年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书面记录备查时间为2年,对于超过2年的部分,劳动者很难证明单位未支付2年前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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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6 11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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