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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个人财产一般不会被执行。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担责,个人财产可能被执行。
1.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承担连带责任。如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事务等。解决措施是加强公司财务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明确股东与公司财产界限。
2.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建议严格审查股东出资情况,及时督促未足额出资股东履行义务。
2026-01-30 18: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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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股东个人财产不会被执行,这保障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2)特殊情形下,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财产可能被执行。例如财产混同、挪用资金用于个人事务等行为。
(3)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个人财产也可能受影响。
提醒:股东应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财产混同和挪用公司资金,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面临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30 17:0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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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正常运营时,股东要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建立规范财务制度,不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事务,避免财产混同。
(二)股东应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出资,防止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6-01-30 16:5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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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用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个人财产不会被执行。
2.特殊情况,股东若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个人财产可能被执行,如财产混同、挪用资金。
3.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补充赔偿责任,个人财产也可能被执行。
2026-01-30 15:1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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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个人财产不被执行;但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与公司财产混同或未履行出资义务时,需对公司债务担责,个人财产可能被执行。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独立财产权,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保障了股东个人财产安全。然而,若股东为私利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应承担的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就违背了法律设立独立法人和有限责任制度的初衷,此时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股东有按规定履行出资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就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遇到公司债务相关法律问题,难以判断自身情况是否需要担责,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30 15:05: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