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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收裁决书怎么办

田** 海南-三沙市 劳动争议咨询 2026.01.30 13:17:09 353人阅读

公司拒收裁决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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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收裁决书不影响其生效,法律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保障裁决书有效送达。
1.直接送达被拒收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可通过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来完成送达。
2.留置送达后,可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建议送达人在送达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保留好相关证据,确保送达的有效性,以保障裁决书的顺利执行。

2026-01-30 18:0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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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拒收裁决书并不影响其生效。这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裁决书一旦作出,其效力不会因一方拒收而改变。
(2)送达裁决书有多种方式。直接送达被拒收时,可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见证,在送达回证记录相关情况后留置送达,也可用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完成留置送达。
(3)留置送达后还能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进行公告送达,经过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

提醒:当遇到公司拒收裁决书情况,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操作,确保送达程序合法有效。不同案情送达情况可能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17:5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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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公司拒收裁决书时,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其住所。
(二)也能把裁决书留在公司住所,用拍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来完成送达。
(三)留置送达后可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若公司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公告送达,经过法定期限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026-01-30 17:0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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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拒收裁决书不影响其生效,送达方式多样。
2.直接送达被拒时,可邀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记明情况并签字,留裁决书在住所;也可用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
3.留置送达后可邮寄送达,以回执收件日期为送达日。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公告送达,法定期限后视为送达。

2026-01-30 15:0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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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拒收裁决书不影响其生效,送达可采用多种方式保障。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拒收裁决书并不会阻碍裁决书生效。当直接送达被拒收时,有两种法定留置送达方式。一是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二是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完成送达。此外,在留置送达后还能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公告送达,经过法定期限视为送达。这些送达方式确保了裁决书能有效送达到公司,即使公司拒收也不影响其生效。如果在遇到公司拒收裁决书等类似法律问题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30 14:14:46 回复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对劳动仲裁裁定书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二、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条件《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除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条款,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书生效的唯一条件是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讼。实践中,用人单位涉及的绝大部分仲裁案件均为非一裁终局案件,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可以在期限内充分考虑是否提讼,而无需急于履行未生效裁决。三、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审理,一、二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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