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致工伤职工待遇受损,需承担补足差额责任。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违反法定义务,职工应享受足额保障。
1.工伤发生后,先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后,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缴纳基数核算支付待遇。
2.职工发现待遇有差额,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补足。
3.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维权时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明实际工资数额的证据,以此确定应享受的足额待遇。用人单位需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当职工发生工伤时,社保经办机构会按实际缴纳基数核算工伤保险待遇,这就可能导致职工获得的待遇低于应得水平。
(2)职工在此情况下,对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差额,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首先可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提出补足差额的要求。
(3)若协商无果,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权。在过程中,需提供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实际工资数额的证据,以此确定应享受的足额待遇。用人单位有责任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障职工权益。
提醒:职工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发生工伤后,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步骤。
(二)社保经办机构会按实际缴纳基数核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要关注核算情况,明确待遇差额。
(三)职工可先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要求其补足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差额。
(四)若协商不成,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权,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实际工资数额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1.若工伤发生时社保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2.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属违法。发生工伤后,先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按实缴基数核算待遇。
3.待遇有差额,职工可与单位协商补足。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提供证明实际工资的证据确定足额待遇,单位要担责保障职工权益。
结论:
工伤发生时社保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可协商、仲裁或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有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未足额缴纳即属违法。工伤发生后,需先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会按实际缴纳基数核算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当存在待遇差额时,职工可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补足。若协商无果,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此时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实际工资数额的证据,以此确定应享受的足额待遇。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工伤待遇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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