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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判定欺诈的故意性情况

邓* 福建-南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30 04:51:43 355人阅读

该如何判定欺诈的故意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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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定欺诈故意性需从行为人是否有告知虚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主观上是否明知情况虚假或隐瞒内容重要、目的是否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这三方面综合考量。
法律解析:
在法律层面,欺诈故意性的判定具有重要意义。从行为上看,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是常见表现,像商家把次品当正品卖、卖房者隐瞒房屋事故等,这些行为为欺诈埋下伏笔。主观认知方面,行为人明知情况虚假或隐瞒内容重要,体现其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如商家明知商品有质量问题还作合格宣传。目的上,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是欺诈的关键,像诈骗者编造投资项目诱使他人投资。综合这三方面判断欺诈故意性,能更准确地认定欺诈行为。若遇到可能涉及欺诈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0 12: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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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欺诈故意性需综合考量行为、主观认知和目的三方面。从行为上,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两种表现,像商家将次品当正品售卖属前者,卖房者隐瞒房屋事故属后者。主观认知方面,行为人需明知所涉情况虚假或隐瞒内容重要,如商家明知商品质量问题却作合格宣传。目的上,是要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如诈骗者编造项目诱使他人投资。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交易中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宣传资料等,以便在怀疑欺诈时能证明对方行为。
2.提高自身警惕,对于明显不合理的宣传和承诺保持审慎态度。
3.若遭遇可能的欺诈,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6-01-30 10:4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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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行为层面判断,若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可能存在欺诈故意。像商家以次充好、卖房者隐瞒房屋重大事故等,这类行为是判定欺诈故意性的初步依据。
(2)主观认知方面,行为人需明知所告知的是虚假情况,或所隐瞒的内容重要。例如商家明知商品有质量问题仍作合格宣传,这种主观明知体现了欺诈的可能性。
(3)目的上,若行为人的目的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如诈骗者编造项目诱使他人投资,那欺诈故意性就较为明显。判定欺诈故意性需综合考量这三个方面。

提醒:在交易等活动中,要警惕对方是否存在上述欺诈行为特征,若怀疑遭遇欺诈,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09: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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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欺诈故意性时,仔细审查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看是否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举动,像商家对商品质量的不实描述或卖房者隐瞒房屋不良历史等。
(二)考量行为人主观认知,确认其是否明知所告知的是虚假情况,或所隐瞒的内容具有重要性,比如商家明知商品有问题仍正常宣传。
(三)分析行为人的目的,判断其是否是为了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相应意思表示,例如编造投资项目诱导他人投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6-01-30 07:1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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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欺诈故意性可从以下三方面综合考量:
一是行为表现,看是否有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像商家以次充好、卖房者隐瞒事故房情况。
二是主观认知,考量行为人是否明知内容虚假或隐瞒内容重要,如商家明知质量问题仍正常宣传。
三是行为目的,判断是否为使对方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如诈骗者编造项目骗投资。

2026-01-30 06:32:2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共性与区别有哪些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方面,即二者都有欺骗行为并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1、欺骗行为的存在使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备了最不易区分的特质,也是干扰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雾。常见的欺骗行为如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2、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共有的特征,否则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这些本质区别是划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线。1、主观目的不同。主观目的是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刑法》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对客观表现的不同,笔者又将其细分为欺骗内容不同、履行承诺的实际行为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笔者将这些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曰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很多人认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没有客观行为则无法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另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确定的,也许一开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也许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见利忘义,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积极的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决定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只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诈骗罪暴露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也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骗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骗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骗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概而言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而且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欺诈、欺诈诱导、胁迫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违背签订合同必须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违背合同制度的基础,因而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但是在有关这种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的问题上,却遇到较之前面几种情况更难以解释的矛盾:仲裁条款与主合同一样,都以合议作为订立的基础,主合同因有欺诈等行为,违背自愿原则,使得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代表真实意愿,这种不表示真实意愿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表示真实意愿吗在其他情况下,可以用主合同虽然无效,但仲裁条款代表着双方就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为双方的真实意愿来解释它与主合同的区别及存在的基础,但在主合同系因欺诈所订的情况下,却不能保证仲裁条款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愿。例如,欺诈方可能以签订仲裁条款为手段,引诱对方相信其有能力、有诚意完成某项行为,而签订主合同。还有,签订仲裁条款是否具有真实意愿是一件不易证明的事情,需从其他证据推知。欺诈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欺诈方如果在签订仲裁条款时是以真实的意愿将可能因其欺诈行为出现的纠纷提交仲裁员去仲裁,从而决定其欺诈的责任,这种“诚实”的欺诈行为就不是欺诈了。而且从合意的角度看,欺诈方必须将这种“诚实”的欺诈心理告诉对方,使对方知晓,对方也心甘情愿地接受,才能构成真实的合意。但这样也不是欺诈了。可见,按照一般的合同、合意的理论,难以解释这种情况。但是在实践中,接受仲裁条款原则的国家对这种情况是允许仲裁的。例如以联邦法律的形式,规定仲裁员对于主合同无效与否作出裁决,包括对因欺诈诱导签订的合同无效进行裁决。我国《仲裁法》第十九规定的“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我国《仲裁法》没有将因欺诈而无效的合同的确认明确加以列举。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仲裁法》颁布前的司法实践看,我国对以欺诈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是持否定主张的。包括笔者在内的意见则认为,我国是认可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的。认可说认为应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与联系入手分析这一问题。实体法上订立合同是约束双方的行为,进行的是民事活动;但是程序法上订立仲裁条款却是对民事活动可能引起的纠纷进行处理,并解释公正第三方管辖的行为。这个潜在的、未来的第三方并不是被欺骗、被欺诈的一方,相反,是有义务将这种欺诈行为予以确认,并裁决给予制裁的公断人。不管欺诈方是否意识到了这一点,其签订仲裁条款的行为决定了必须在将来接受仲裁,这不以其欺诈的意愿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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