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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对特定诉讼案件不予受理,涵盖行政诉讼、仲裁协议、其他机关处理、管辖不符、生效裁判、禁诉期、离婚与收养案件等情形。这是为保证司法资源合理利用,遵循不同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则。
2.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若案件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应按指引提起行政诉讼。
-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需其他机关处理的,向对应机关申请解决。
-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生效裁判案件,除撤诉裁定外可申请再审。
-在禁诉期内的案件,待期限过后再起诉。
-离婚和收养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勿重复起诉。
2026-01-30 09: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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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法院不按民事诉讼受理,因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需引导原告走行政诉讼程序。
(2)若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让原告去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3)某些争议有专门机关处理,法院无管辖权,告知原告找对应机关解决。
(4)案件管辖有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让原告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保障程序正当。
(5)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通常通过再审处理,不过准许撤诉裁定除外。
(6)有起诉期限限制的案件,在限制期内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要遵守期限规定。
(7)离婚和收养关系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也不受理。
提醒:起诉前要明确案件性质和管辖,有仲裁协议或需其他机关处理的,按规定处理;涉及生效裁判和有期限限制的案件,要注意规则,不确定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09:2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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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应提起行政诉讼。
(二)若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且约定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若案件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当事人要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若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若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生效,当事人又起诉的,可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案件,需等期限过后再起诉。
(七)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026-01-30 07:5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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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部分诉讼案件不予受理,具体如下:
1.属行政诉讼范围的,让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有书面仲裁协议的,让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应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让原告找有关机关解决。
4.非本院管辖的案件,让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生效裁判案件,让原告申请再审,准许撤诉裁定除外。
6.禁诉期内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
7.特定离婚、收养案件无新情况理由,六个月内起诉不予受理。
2026-01-30 07:42: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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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法院对七类诉讼案件不予受理,分别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书面仲裁协议、应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已生效裁判又起诉(撤诉裁定除外)、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离婚和收养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案件。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性质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途径。行政诉讼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有仲裁协议的应遵循约定去仲裁;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就找对应机关;管辖需符合法律规定;已生效裁判一般通过再审解决;有不得起诉期限限制的要遵守;离婚和收养案件在特定时间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也不被受理。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司法资源合理利用,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如果遇到类似诉讼问题,不确定自己的案件是否会被法院受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6-01-30 07:31: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