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可预见性规则在合同编中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则明确,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可得利益,但不超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
判断是否可预见,要从主体、时间和内容三方面考量。主体以违约方视角,时间以订立合同为准,内容是对违约可能造成损失的合理预见。这一规则能平衡合同双方利益,既保障非违约方合理期待,又防止违约方承担过重责任。
为更好适用该规则,一是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预期和风险;二是违约发生后,非违约方要及时收集能证明违约方预见范围的证据;三是司法实践中,法官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违约方预见情况。
法律分析:
(1)合同编规定了赔偿损失可预见性规则,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赔偿额应涵盖因违约导致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有上限限制。
(2)判断可预见需从多方面考量。从主体看,站在违约方角度判断;从时间看,以订立合同的时间为准;从内容看,是对违约可能造成损失的合理预见。
(3)该规则意义重大,能够平衡合同双方利益,既保障非违约方的合理期待,也防止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过重责任。
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量明确可能的损失范围,以避免后续对可预见损失的判断产生争议。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明确告知对方合同履行相关的重要信息,以便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更准确预见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非违约方在遭受损失时,要及时收集能证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该损失的证据,如双方沟通记录、行业惯例等。
(三)若双方对损失赔偿额是否符合可预见规则存在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相关因素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同编规定了赔偿损失可预见性规则。若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致对方受损,赔偿额应与违约损失相当,含履行合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约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2.判断能否预见要综合考量主体、时间和内容。从违约方视角,以订约时为准,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合理预见。
3.该规则平衡双方利益,保护非违约方期待,避免违约方担责过重。
结论: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遵循可预见性规则,赔偿额包括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编规定,当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致对方受损时,损失赔偿额要涵盖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不过,该赔偿上限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判断是否可预见,从主体看以违约方视角,时间上以订立合同时为准,内容是对违约可能造成损失的合理预见。此规则能平衡合同双方利益,既保障非违约方合理期待,又防止违约方承担过重责任。若遇到合同违约赔偿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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