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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罪既遂和未遂该如何区分

刘* 重庆-垫江县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7 21:28:39 489人阅读

骗保罪既遂和未遂该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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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骗保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分核心在于骗保行为是否得逞,得逞为既遂,未得逞是未遂。
(2)司法实践里,判断得逞与否一般看是否取得保险金。当行为人实施骗保,保险公司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保险金,骗保行为结束,构成既遂。
(3)要是因行为人意志外因素,像被保险公司识破骗保手段、警方及时介入等,致使未拿到保险金,属于骗保罪未遂。
(4)对于骗保罪既遂,依据刑法规定定罪量刑;对于未遂,可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醒:骗保是严重违法行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在保险活动中应遵守法律,如实提供信息,避免陷入骗保风险,若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8 05: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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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日常防范骗保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审核流程,对理赔申请进行多维度调查核实,如核实事故真实性、投保人情况等。
(二)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骗保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参与骗保活动。
(三)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骗保行为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6-01-28 04:1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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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保罪既遂和未遂的关键区别在于骗保是否成功,成功为既遂,未成功则是未遂。
2.司法实践里,一般看是否拿到保险金来判断骗保是否成功。骗保行为后,保险公司误付保险金,骗保完成,属既遂。
3.若因骗保者意志外因素,像被保险公司识破、警方介入等没拿到保险金,就是未遂。
4.既遂按规定定罪量刑,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6-01-28 02:1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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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骗保罪既遂和未遂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得逞,司法实践中以是否取得保险金为判断标准,既遂按规定定罪量刑,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骗保得逞构成既遂,未得逞则为未遂。在实际判断时,是否取得保险金是重要依据。当行为人实施骗保行为,保险公司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保险金,骗保行为完成,构成既遂。若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像被保险公司识破、警方介入等,致使未取得保险金,属于未遂。对于既遂,会按照刑法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对于未遂,可参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骗保行为严重损害保险市场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若遇到与骗保相关的法律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8 00:4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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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罪既遂和未遂区分关键在于骗保是否得逞,司法实践中常以是否取得保险金判断。若保险公司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保险金,骗保行为完成,构成既遂;若因行为人意志外原因未取得保险金,则为未遂。

对于骗保罪既遂,应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以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险市场秩序。对于骗保罪未遂,虽然危害相对既遂较小,但也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可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减少骗保行为发生,保险公司应加强审核流程,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对可疑情况深入调查。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对骗保行为打击力度,形成有效威慑。同时,要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让公众认识到骗保的违法性和后果。

2026-01-27 23:03:5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罪是严重侵害女性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罪的处罚也非常严重,法定刑就在三年以上。关于罪的完成形态,一直都有很多学说,大家对于罪的既遂标准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我国对于罪一直是以性器官的插入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即对于年龄超过十四周岁的女性,只要犯罪行为人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但是若受害者为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时,只要行为人的与发生接触,即视为既遂,故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年龄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行为人难以实际插入;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对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强调对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的打击。而且对于型的罪,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的,所以我国刑法对于的保护程度是非常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一种观点认为,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运输毒品,即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行为人开始运输毒品,是运输毒品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犯罪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的,也是犯罪既遂。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犯罪的既未遂是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为标准的,如果符合,就是既遂;否则,就可能是其他犯罪形态。运输毒品罪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希望或放任该运输毒品行为的发生;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该罪作为行为犯,其犯罪构成的完成,在客观上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一定程度的运输行为即可。所以,只要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就是既遂。第二种观点将毒品是否运到目的地作为运输毒品罪既未遂标准,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的特征不符,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吻合,因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中只要求行为人实施运输行为,并未要求毒品运输到目的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毒品运到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准,将对大量的在中途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只能作为未遂犯处理,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那么,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呢?我们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未遂,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毒品已在起运点,但尚未进入运输途中。如通过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已经办理邮寄手续,向邮局交付了含有毒品的邮寄物,但邮寄物尚未邮寄出时是未遂;如通过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毒品,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等候时,也是未遂。二是不能犯的情形。如行为人误将购买的假毒品进行运输,是对象不能犯,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形态。

准确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1、如盗窃工厂的财物,工厂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厂区,即厂区院墙以内;如系入户盗窃,户主是住单元房的,其权利范围就是房门以内,将财物带出房门既构成既遂。农村住户一般有院墙和大门,户主的权利范围是院墙和大门以内。2、如果是在商店内盗窃,应分清是柜台销售型还是超市。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如是超市,顾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一般以收银口为界),如果已将商品带出警戒线(无须出商店门口),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如果是在商店非营业时间盗窃,商店不是大门紧闭就是有人看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把财物带出商店,才能认定超出了商店控制权范围。3、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扒窃,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就是衣兜或随身携带的包、袋,行为人只要将财物窃出物主的衣兜、包、袋,就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4、如果是盗窃运输中的货物,一般认为只要货物脱离了运输工具。如将运输中的货物从汽车上扔下或从货运列车上扔下,即可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而被行为人控制;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盗窃,如有人在现场监视、警戒的,盗出了监视、警戒范围,才能认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停放的运输工具且无人监视、警戒的,仍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5、如果是盗窃无人看管的室外物,只要是对财物进行了转移的(一般认为不受转移距离的影响),就可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已经控制,即为既遂。(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性质接近于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就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因此,此种证券盗窃到手即为既遂。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可挂失的,如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即“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此种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行为人还需假冒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在领取时被发觉或冒领之前该证券已挂失或冒领之前被抓获等情况,均构成未遂。只有在行为人窃取该证券后又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才构成既遂。2、以工人盗窃本厂财物为例。如系盗窃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如可以装入口袋),在车间盗窃的,带出车间即为既遂,在仓库盗窃的带出仓库为既遂。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厂的门卫是不能对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卫人员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否则是必然可以顺利带出工厂的,故可认为行为人出了车间、仓库即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是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出厂区时一般会受到门卫的盘查和阻拦,只有出了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才构成既遂。3、有些工厂性质特殊,工人出厂要经严格检查甚至搜身,此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将体积很小的财物藏在身上,在出厂区大门之前,仍不能认为已对所窃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只有带出了厂区才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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