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卡人应避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透支,严格按照规定限额和期限使用信用卡。
(二)若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要及时还款,避免出现经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况。
(三)在日常使用信用卡时,要清楚恶意透支数额仅指本金,不包含利息等费用,还款时明确还款金额性质。
(四)若发生透支情况,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争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1.经侦以信用卡诈骗罪对信用卡透支立案,要求恶意透支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恶意透支指持卡人故意非法占有,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三个月未还。
2.恶意透支数额仅算刑事立案时未还的本金,不算银行收的利息、复利等费用。还款算还本金。
3.立案前还清全部透支款息,情节轻微的,可不追究刑责。
结论:
经侦以信用卡诈骗罪对信用卡透支立案,恶意透支数额需达五万元以上,恶意透支有明确界定,立案数额仅算实际透支本金,立案前还清全部透支款息且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经侦在处理信用卡透支情况时,若要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恶意透支数额的标准是五万元以上。这里的恶意透支有严格定义,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三个月仍不归还。而立案时所认定的恶意透支数额,只计算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像利息、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不包含在内。若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并且情节显著轻微,那么可以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既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也给有还款意愿的人一定机会。如果大家在信用卡使用方面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经侦以信用卡诈骗罪对信用卡透支立案,恶意透支数额需达五万元以上。恶意透支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三个月仍未归还。
2.恶意透支数额仅指刑事立案时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含利息等银行收取费用,归还金额认定为归还本金。
3.若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且情节显著轻微,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持卡人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过度透支。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和风险防控,及时进行有效催收。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稳定。
法律分析:
(1)经侦以信用卡诈骗罪对信用卡透支立案,恶意透支数额需达五万元以上。这明确了刑事立案的数额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界限。
(2)恶意透支有严格定义,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三个月不还。此规定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界定了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
(3)恶意透支数额仅指立案时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含银行收取的利息等费用。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合理的费用被计入犯罪数额。
(4)若在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且情节显著轻微,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提醒:
使用信用卡应按时还款,避免恶意透支。若面临还款困难,及时与银行沟通协商,以免触及法律风险。若对自身情况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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