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侵犯著作权赔偿数额确定有多种方式。优先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若二者难以计算,则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可在上述确定数额基础上,给予一到五倍赔偿。
2.当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都难以计算时,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3.赔偿数额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解决措施和建议:权利人应尽可能收集自身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等相关证据,以争取合理赔偿。若证据难以获取,可提供权利使用费相关材料。法院在审判时应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情节,公正合理判决赔偿数额。
法律分析:
(1)故意侵犯著作权时,赔偿数额优先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这体现了对权利人损失的弥补和对侵权人获利的剥夺。
(2)当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为赔偿计算提供了另一种方式。
(3)对于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可在上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进行赔偿,这是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加重处罚。
(4)若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都难以计算,法院会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5)赔偿数额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保障了权利人维权成本。
提醒:著作权人应及时收集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等相关证据,以便准确确定赔偿数额。不同侵权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确定赔偿数额时,优先考虑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若能明确计算这两项,以此作为赔偿依据。
(二)当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可参照该权利使用费来确定赔偿数额。
(三)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后,可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
(四)若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都难以计算,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赔偿。同时,赔偿数额要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1.故意侵犯著作权,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定。
2.若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难算,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
3.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可按上述数额的一至五倍赔偿。
4.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都难算,法院依情节判赔五百元到五百万元。
5.赔偿额含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结论:
故意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先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难以计算时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情节严重可在上述数额基础上1-5倍赔偿;若各项均难计算,法院依情节判500元-500万元赔偿,且赔偿含权利人制止侵权合理开支。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优先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这能直接反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后果。当这两者难以计算时,参照权利使用费是合理的替代方式。对于故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是为了惩戒侵权者。若所有计算依据都难以确定,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500元-500万元间判决赔偿,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赔偿包含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权。如果遇到著作权侵权赔偿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著作权侵权赔偿,通常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法定报酬来综合评估。要是实在算不出来,法院会根据侵权情节,判处500元到5000万元不等的赔偿,同时也会考虑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确保赔偿全面。
专业解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销售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且违法所得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被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解析 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具体如下: 一、行政处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刑事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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