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可预见性规则明确了违约方的赔偿范围,将其责任限制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内,避免了违约方承担过度不确定的责任,保障了违约方的合理利益。
(2)减轻损失规则要求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部分请求赔偿,但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平衡了双方利益。
(3)损益相抵规则规定当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需在赔偿额中扣除所获利益,确保赔偿的公平性,避免权利人双重获益。
提醒:在合同履行中,双方都应关注这些规则。违约方要清楚自身赔偿范围的界定,守约方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损益相抵情况,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可预见性规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告知对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损失范围,以确保违约方预见的合理性,减少后期赔偿争议。
(二)适用减轻损失规则时,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要积极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保留好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费用的相关凭证,以便向违约方主张费用负担。
(三)在损益相抵规则下,赔偿权利人应如实申报基于损害发生同一原因所获得的利益,违约方也有权核实该利益情况,确保赔偿范围的公平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赔偿损失范围受限情况如下:
1.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只需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负责,避免承担过度不确定责任。
2.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对方要采取措施防损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索赔,防损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损益相抵规则:赔偿权利人因同一损害获利益,赔偿额应扣除该利益,确保赔偿公平,避免双重获益。
结论:赔偿损失范围受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限制。
法律解析:可预见性规则规定,违约方只需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这样能避免其承担过度不确定的责任。减轻损失规则要求,一方违约后,对方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未采取导致损失扩大,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而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损益相抵规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要在赔偿额中扣除所获利益,以保证赔偿公平,避免权利人双重获益。如果在合同违约赔偿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如果受害者损失严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那么超出责任限额的那部分赔偿费用须要由致害人自行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会载明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超出这个限额的部分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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