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损失赔偿的范畴问题,一般来说,它主要涵盖两大内容:即由
违约行为直接引发的经济损伤以及在合同正常履行状态下本应获得然而由于违约未得到的预期收益。
其中,前者涉及诸如为了执行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财产毁损的财务代价等等;后者则是指在合同按照约定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下本可以获取的收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损失的
赔偿并非毫无限制。
首先,我们需要遵守“可预见性”的基本准则,这意味着违约方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得超出其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意识到或按理说应该意识到的违约可能性会带来的
经济损失。
其次,我们还需考虑到减损规则,也就是说,非违约方有责任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如果他们未能做到这一点并因此导致了损失的增加,那么他们就不能对这部分额外的损失提出索赔。
最后,我们还必须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失程度、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以确保赔偿决定的合规性与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