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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借钱由头诈骗会被判刑几年

唐* 辽宁-阜新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5 09:56:53 464人阅读

借借钱由头诈骗会被判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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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有人以借钱为名进行诈骗,这种行为会构成诈骗罪。按照我国刑法,诈骗罪的量刑由诈骗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决定。
2.诈骗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能会并处罚金,也可能单独判处罚金;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会并处罚金;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通常来说,诈骗金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算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算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具体的数额标准会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
4.除了诈骗金额,情节是否严重也会影响量刑。比如,诈骗对象是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这些都会加重刑罚。
5.要是犯罪嫌疑人有退赃退赔的行为,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2026-01-25 17: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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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借钱为幌子实施诈骗属于诈骗行为,依据刑法,其量刑与诈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相关。
(2)诈骗数额较大,即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
(3)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5)诈骗情节如针对弱势群体、造成严重后果会影响量刑,而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醒:遭遇此类诈骗要及时保留证据报警,各地数额标准有差异,不同案情量刑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15:5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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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以借钱为幌子的诈骗行为,应及时收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调查。
(二)若作为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被骗财物。
(三)对于嫌疑人来说,有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6-01-25 14:0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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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以借钱为幌子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量刑依据诈骗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而定,退赃退赔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以借钱为幌子实施诈骗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数额较大,即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诈骗弱势群体、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会影响量刑。若存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各地经济发展不同,具体数额标准会有差异。如果遇到涉及诈骗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5 13:0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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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借钱为名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量刑依据诈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确定。通常数额较大(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数额标准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
2.诈骗情节也影响量刑,诈骗弱势群体、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若有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解决措施和建议:
-公众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借钱给他人,核实对方真实情况。
-一旦发现可能遭遇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
-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诈骗犯罪打击力度,严格依法量刑。

2026-01-25 11:14:53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工头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不应适用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一监控建设工程,陈某向该公司承包承揽建设工程中的部安监控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给陈某,具体施工人员与事项由陈某组织安排。陈某在组织施工人员安装治安探头时被电击落地受伤。对陈某因工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公司将其承包的监控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而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陈某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有:1、陈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建筑工程承包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其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2、陈某是包工头(实际施工人),认定包工头因工伤亡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有法律适用错误之嫌。3、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前用工单位追偿权的规定,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将导致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反过来又向陈某追偿的尴尬局面出现。本文持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即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陈某不是涉案公司的职工,他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承包或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情形,而且其关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已被《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和最高《对最高人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否定,不能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和认定工伤的依据。其三,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之一,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张冠李戴地适用于包工头,显然与这一要求相背离。而且,这里也不能适用类推。因为类推适用的前提是本质相似性,而包工头是通过工程承建获取利润的雇主,其所招用的劳动者则是赚取工资的雇员,两者没有本质相似可言。何况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法适用与刑法适用一样是禁止类推的。其四,《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赋予工程转包人等前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表明包工头是对其招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若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从而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则将出现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又向陈某追偿等循环诉讼。这样折腾岂不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最后,至于公司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导致陈某自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选任过失责任则是一种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不能混同于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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