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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方拒绝付款应该怎么解决

邓** 重庆-开州区 转包分包纠纷咨询 2026.01.25 00:11:58 413人阅读

工程承包方拒绝付款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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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承包方拒绝付款,可按以下步骤解决:
1.协商解决:与承包方沟通,明确其付款义务和违约后果,尝试和平解决问题。
2.收集证据:若协商无果,收集工程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自己已按约完成工程且对方违约。
3.发送催款函:以书面形式向对方严肃提出付款要求和期限。
4.申请调解:催款后仍未支付,可请求行业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第三方介入调解。
5.法律途径:若上述方法都不管用,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要求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等损失。

2026-01-25 05:0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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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与承包方协商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明确其付款义务和违约后果,这种和平解决的方式成本低且利于维持合作关系。
(2)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等能证明己方按约完成工程及对方违约情况,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3)催款函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付款要求和期限,具有一定威慑力。
(4)申请第三方调解,借助行业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的力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5)若其他方法都行不通,诉讼或仲裁是最后的保障,可要求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等损失。

提醒: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且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04:4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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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承包方友好协商,清晰说明其付款责任与违约后果,尝试和平解决付款问题。
(二)协商不成时,收集工程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自身依约完成工程,对方存在付款违约。
(三)向承包方发送催款函,以书面形式明确付款要求和期限。
(四)催款后仍未支付,可申请行业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第三方介入调解。
(五)若上述方式都无效,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要求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和逾期利息等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6-01-25 03:4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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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承包方沟通,说明其付款责任和违约后果,尝试和平解决。
2.若协商不成,收集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完成工程且对方违约。
3.发催款函,书面告知付款要求和期限。
4.催款无果,申请行业协会、建设部门等第三方调解。
5.上述方法都行不通,可起诉或仲裁,要求支付工程款和逾期利息。

2026-01-25 02:1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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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承包方拒绝付款,可依次通过协商、收集证据发催款函、申请第三方调解、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协商是解决纠纷的友好方式,明确告知承包方付款义务和违约后果,有可能和平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收集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等证据,能证明自身已履行合同义务,而承包方违约未付款。发送催款函以书面形式严肃主张权利,是进一步的措施。第三方调解借助行业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力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若上述方式都无法解决,诉讼或仲裁是维护权益的有力手段,可要求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等损失。如果在处理工程承包付款纠纷时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5 00:28:03 回复

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成为违约救济权。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审判实务中,发包方通常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建设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果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这些规定中都提及了“主要义务”“主要债务”的概念,所谓主要义务,一般是指根据合同性质而决定的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及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主要义务是一方支付标的物,另一方支付价款。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合同中主要义务的特点在于,主要义务与合同的成立或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紧密相连,对主要义务的不履行将会导致债权人订立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与会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依据合同所负有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抗辩权。而开具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违法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未及时出具相应发票而主张解除合同。在一方违法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页。7、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对于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不成一致的,是否应当参照签订原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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