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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存公众资金赔偿标准具体多少

黄** 重庆-长寿区 刑事赔偿咨询 2026.01.24 17:05:02 457人阅读

非法吸存公众资金赔偿标准具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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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无明确赔偿标准,一般通过追赃挽损程序按集资额比例返还涉案财物,不足部分可另行民事诉讼,赔偿以弥补实际损失为目的。
法律解析: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里,法律未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时启动追赃挽损程序,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在判决生效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进行返还。要是涉案财物不够全部返还,集资参与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主张权利。法院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像非法吸存金额、实际损失等确定赔偿数额。并且,赔偿主要是为弥补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不会超出其实际投入资金和合理的利息损失。如果遇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4 21: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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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律未明确赔偿标准,一般通过刑事追赃挽损程序,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在判决生效后按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2.若涉案财物不足,集资参与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未获清偿部分。法院会结合案件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赔偿以弥补实际损失为目的,不会超出实际投入资金及合理利息损失。

建议:集资参与人应及时关注追赃挽损进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若需另行起诉,要准备好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司法机关也应加强追赃力度,最大程度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2026-01-24 19:5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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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里,法律未对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主要的赔偿途径是在刑事诉讼中开展追赃挽损程序,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在判决生效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2)返还遵循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进行的原则。当涉案财物无法全部返还时,集资参与人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3)法院判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像非法吸存金额、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并且赔偿以弥补实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会超出实际投入资金及合理利息损失。

提醒:
集资参与人在主张权利时,要及时关注追赃挽损进展,若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4 19:4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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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里,集资参与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追赃挽损程序,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助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二)若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集资参与人应及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准备好证明实际投入资金及损失的材料。
(三)集资参与人要清楚赔偿主要是弥补实际损失,不要提出超出实际投入资金及合理利息损失的诉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2026-01-24 19:3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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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无明确赔偿标准,一般在刑事诉讼追赃挽损,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判决生效后按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2.若涉案财物不够返还,未获清偿部分,集资参与人可另行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3.法院结合吸存金额、实际损失等定赔偿数额,赔偿以弥补实际损失为主,不超投入资金与合理利息损失。

2026-01-24 18:17:10 回复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第一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果您的非吸公众存款判多少年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咨询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第九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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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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