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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已过十年是否还能索赔

蒋** 重庆-万州区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6.01.24 10:17:58 394人阅读

交通事故死亡已过十年是否还能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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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而言,交通事故死亡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若交通事故发生时就知道权利受侵害,十年后才索赔,已超出诉讼时效。
(2)若存在特殊情形,如十年间持续向侵权方主张权利,并能提供书面催款函、短信、通话记录等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索赔仍有成功可能。
(3)即便过了诉讼时效,若侵权人自愿履行赔偿义务,不受时效限制。但没有上述情况,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可能丧失胜诉权。

提醒: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主张权利,若超过诉讼时效索赔需保留好中断时效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4 14: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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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证据证明在十年间持续向侵权方主张权利,可收集书面催款函、短信、通话记录等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来进行索赔。
(二)尝试与侵权人沟通,看其是否愿意自愿履行赔偿义务,若对方自愿赔偿,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026-01-24 13: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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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死亡十年后索赔难度大,通常民事权利保护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时起算。若事故发生时就知权利受侵害,十年后索赔超时效。
2.特殊情况能使索赔仍有可能,如十年间持续向侵权方主张权利,有书面催款函等中断时效证据,时效会重新计算。
3.若侵权人自愿赔偿,不受时效限制。无上述情况,对方以时效抗辩,权利人可能败诉。

2026-01-24 12:1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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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死亡已过十年索赔通常难度较大,但存在特殊情况仍有可能索赔。
法律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若交通事故发生时就知道权利受侵害,十年后索赔已超诉讼时效。不过,若能提供在十年间持续向侵权方主张权利的证据,如书面催款函、短信、通话记录等,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索赔仍有希望。并且,若侵权人自愿履行赔偿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要是没有这些特殊情况,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就可能丧失胜诉权。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4 11:5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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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死亡十年后索赔通常难度大,因为一般民事权利保护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若事故发生时就知晓权利受侵害,十年后索赔已超时效。
2.若存在特殊情况,如十年间持续向侵权方主张权利且能提供书面催款函、短信、通话记录等中断时效的证据,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仍有索赔可能。另外,若侵权人自愿履行赔偿义务,不受时效限制。
3.若无上述特殊情形,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可能丧失胜诉权。建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行使权利,若已过较长时间才想起索赔,需尽力收集能证明时效中断的证据,或尝试与侵权人协商,看其是否愿意自愿赔偿。

2026-01-24 10:44:1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因工伤死亡赔偿如何索赔1、合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劳动者死亡,其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统筹机构向死者亲属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死者亲属支付。2、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劳动者工伤死亡,按劳动部2020年1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由非法用工单位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没有划分具体的赔偿项目,该办法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的,该赔偿应属工伤死亡赔偿金。有些省级人民政府(如河北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煤矿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一次性赔偿不低于20万元,其他矿山不低于15万元,也属工伤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3、个人(含自然人合伙)雇工非法开采发生的矿难,由于个人非法私挖乱采,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矿主与遇难人员之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雇佣法律关系,此时的赔偿金应属人身损害赔偿。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小煤矿、私营煤矿、个人私挖乱采的管理和打击力度逐年加大,个人私挖乱采的现象很少存在。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案件中,原告是自认为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被告是持有死亡赔偿金的死者亲属。因用人单位与死者亲属之间签订的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多数未明确某一亲属获得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死亡赔偿金在未分割前,无论由谁持有,该款项都属于有权获得赔偿的亲属共有,该共有实质是未明确份额的按份共有,当事人要求人民对其应有的份额予以分割明确。案件性质决定案由名称,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案由时多数以“抚恤金分割纠纷”立案,该案由过于笼统模糊,抚恤就是抚慰救助,一般是指慰问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并给以物质上的资助,具有道义性质。而工伤死亡赔偿是用工方必须向劳动者亲属支付的,在确定案由时,笔者以为以“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立案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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