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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离婚损害赔偿有什么情形

邱** 安徽-淮南 离婚咨询 2026.01.23 13:49:10 425人阅读

法院判离婚损害赔偿有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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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侵害,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暴力,遗弃是拒绝扶养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由法院具体判断。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应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该请求,可在离婚后单独起诉。建议在遭遇上述情况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家暴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23 16: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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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有明确的适用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这五种情况,为无过错方主张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严重违背婚姻忠诚义务,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则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伤害。
(2)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因诉讼地位而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应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请求;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请求,可在离婚后单独起诉。

提醒:
遭遇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23 16:4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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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自身遇到离婚损害赔偿情况,要先明确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重婚的结婚证、同居的居住证明、家暴的报警记录和医院诊断证明、虐待遗弃的证人证言等。
(二)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务必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该请求,可在离婚后单独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23 15:0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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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判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重婚(有配偶又和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有配偶和婚外异性稳定同住);实施家庭暴力(殴打等伤害家人身心);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家暴算虐待,不履行扶养义务是遗弃);其他重大过错(由法院依案判断)。
2.无过错方为原告,要在离婚诉讼时提赔偿请求;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可离婚后单独起诉。

2026-01-23 14:5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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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应在离婚诉讼同时提请求,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未提请求的可离婚后单独起诉。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中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忠诚义务,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其他重大过错则给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的空间。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请求,能确保赔偿诉求与离婚诉求一并处理;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请求时,离婚后单独起诉保障了其事后维权的权利。若您在婚姻中遇到类似问题,想了解更多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事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3 14:17:1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的支持。无过错方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同样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目前,笔者发现,不少论文和论著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一般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并不加分析地用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内容套用离婚损害赔偿。如有的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损害时认为,其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并认为物质损害包括对财产的侵占、毁坏等。在论及离婚损害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则认为包括故意和过失、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等。我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的支持。无过错方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同样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目前,笔者发现,不少论文和论著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一般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并不加分析地用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内容套用离婚损害赔偿。如有的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损害时认为,其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并认为物质损害包括对财产的侵占、毁坏等。在论及离婚损害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则认为包括故意和过失、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等。我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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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0 18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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