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房买卖评估价高可分情况处理。若因评估机构失误导致,可要求其重新评估,若遭拒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若对结果有异议,买卖双方可共同委托权威机构重新评估并按新价交易。
2.若评估价高影响贷款额度,买方应与银行沟通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争取合理额度,也可与卖方协商降价。
3.若协商不成,先查看合同对评估价及价格调整的约定并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考虑解除合同,但要留意是否需担责。
建议在二手房交易中提前了解评估流程和标准,选择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签订合同时明确评估价相关条款及处理方式,降低交易风险。
法律分析:
(1)因评估机构失误导致评估价高时,有权要求该机构重新评估,这是基于服务合同中评估机构应提供准确评估结果的义务。若其拒绝,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
(2)买卖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共同委托更权威机构重新评估并按新价交易,体现了双方在交易中的平等协商和自主决定权。
(3)评估价高影响贷款额度,买方与银行沟通争取合理额度,是在金融借贷关系中维护自身贷款权益的表现。与卖方协商降价也是常见的解决方式。
(4)协商不成时,按合同约定处理评估价及价格调整问题,遵循了契约精神。若合同无约定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需谨慎考虑违约责任。
提醒:处理二手房评估价高问题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和证明材料。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解决方案。
(一)若因评估机构失误致评估价高,要求该机构重新评估,若拒绝,向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买卖双方共同委托更权威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按新评估价交易。
(三)因评估价高影响贷款额度,买方与银行沟通,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争取合理贷款额度,也可与卖方协商降低房屋成交价。
(四)协商不成,查看合同中对评估价及价格调整的约定并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且因评估价高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考虑解除合同,但要注意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若评估价高是评估机构失误所致,可要求其重新评估,若遭拒,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2.买卖双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共同委托权威机构重新评估,按新价交易。
3.因评估价高影响贷款额度,买方与银行沟通争取合理额度,也可和卖方协商降价。
4.协商不成,看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考虑解约,但要留意违约责任。
结论:
二手房买卖评估价高,可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因评估机构失误可要求重评或投诉;对结果有异议可共同委托重评并按新价交易。影响贷款额度可与银行沟通或和卖方协商,协商不成按合同约定处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考虑解约但要注意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二手房交易中,评估机构有义务提供准确评估。若其失误导致评估价高,要求重新评估是合理诉求,拒绝时向监管部门投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买卖双方共同委托重评并按新价交易,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当评估价影响贷款额度,与银行沟通争取合理额度是正常的信贷协商行为,和卖方协商降价是基于合同双方的平等协商权利。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按约定处理评估价及价格调整问题是遵循契约精神。若合同无约定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合同是法定的救济手段,但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责任。若遇到类似二手房评估价高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违约赔偿金额并非固定,而是源于合同双方的约定,违约责任主要为填补损失而非惩罚。当合同义务未履行或不合格时,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约、补救和赔偿损失等责任。违约责任成立需合同义务有效、违约者未履行义务且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况。《民法典》虽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仍设有限制,如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形,且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免责条件。
专业解答二手房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标准通常由双方协商决定,违约责任旨在填补损失而非罚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效合同义务、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且排除法定或约定的宽恕理由。《民法典》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允许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免除责任,并允许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的判定需结合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及宽恕理由进行评估。
专业解答购置二手房需缴纳的税费以预估价值为基础,该价值通过市场比较法评估,参考同位置、同设计、同销售阶段房源的挂牌价及近期同类楼盘的实际交易价,精确换算出平均单价。再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分析计算,得出科学、合适的基准价位。
专业解答首先,考虑房屋因素:折旧率、楼层高度和南向窗户等都会影响房价。例如,混合一级结构房屋的折旧年限为50年,每年折旧2%。楼层价格根据基准价调整,3、4层有优势。无南向窗户的高层房价再降5%。 其次,环境因素也重要,如小区环境、地理位置、配套设施和文化氛围等。老旧小区和非封闭式小区房价减5%,而设有学校或娱乐场地的小区房价更高。了解这些因素后,可运用衡量房价的方法来评估。
专业解答二手房评估价值主要通过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估价法和假设开发法等多种方式确定,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评估基于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适合的评估方法。 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律师解析 一般不是按照估价赔偿,二手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约定的。不过若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够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都可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通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认为,成立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上文所述,尽管《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属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民法典》依然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例如,《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的情形。另外,合同当事人可就免责事由进行约定,当约定的免责事由发生之时,当事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一般不是按照估价赔偿,二手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约定的。不过若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够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都可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通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认为,成立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上文所述,尽管《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属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民法典》依然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例如,《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的情形。另外,合同当事人可就免责事由进行约定,当约定的免责事由发生之时,当事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析 一般不是按照估价赔偿,二手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约定的。不过若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够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因为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都可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通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认为,成立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上文所述,尽管《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属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民法典》依然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例如,《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的情形。另外,合同当事人可就免责事由进行约定,当约定的免责事由发生之时,当事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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