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名誉权侵权指控,要确保传播内容真实,不能传播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内容。
(二)评论应基于合理范围,避免故意以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三)即便涉及公众关注事件,揭露他人隐私要适度,不可过度。
(四)不能出于商业竞争等不正当目的去损害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1.名誉权侵权抗辩事由有内容真实、合理评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等。
2.以下情形不能作为名誉权侵权抗辩:传播与事实严重不符且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内容;故意侮辱、诽谤他人;无正当理由过度揭露他人隐私损害其名誉;出于商业竞争等不正当目的损害他人名誉。
结论:
名誉权侵权抗辩事由包括内容真实、合理评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等,而虚假事实陈述、恶意诋毁、无正当理由的过度揭露隐私、商业诋毁目的等情形不能作为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内容真实、合理评论等是基于事实和合理表达的权利行使,可作为名誉权侵权的抗辩。但虚假事实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恶意诋毁是故意实施侵害行为,无正当理由过度揭露隐私超出了合理边界,商业诋毁目的更是出于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他人名誉权,不能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若在生活中遇到名誉权相关纠纷,对自身权益是否被侵害、能否进行有效抗辩等问题拿不准时,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名誉权侵权抗辩需依据合理合法的事由,虚假事实陈述、恶意诋毁、无正当理由过度揭露隐私和商业诋毁目的等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首先,内容真实、合理评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等才是有效的名誉权侵权抗辩事由。当传播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并损害他人名誉,或者故意以侮辱、诽谤方式诋毁他人,又或是无正当理由过度揭露他人隐私、出于商业诋毁目的损害他人名誉时,均无法以此进行抗辩。
为避免名誉权侵权纠纷,在言论和行为上要确保内容真实客观,避免恶意诋毁他人。若涉及公众关注事件需披露相关信息,应把握好尺度,避免过度揭露隐私。在商业活动中,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以损害他人名誉来达到不正当目的。
法律分析:
(1)名誉权侵权抗辩事由有内容真实、合理评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等,这些情况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名誉权侵权指控。内容真实说明所传播内容与实际相符,合理评论是基于客观事实发表理性看法,公众人物容忍义务是其对一定程度负面评价的承受。
(2)而虚假事实陈述、恶意诋毁、无正当理由的过度揭露隐私、商业诋毁目的等不能作为名誉权侵权抗辩事由。虚假事实陈述严重背离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恶意诋毁是故意用侮辱、诽谤手段;过度揭露隐私即便与公众事件有关但损害名誉也不合理;商业诋毁目的明显是为不正当竞争。
提醒:在涉及名誉权相关事务时,要确保言论和行为基于事实,避免恶意诋毁和过度揭露隐私。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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