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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侵权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

苏* 四川-乐山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6.01.22 16:47:08 493人阅读

关于环境侵权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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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目的是保障其维权时间。超过时效起诉,义务人可抗辩,法院不主动适用。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1.起算点判断:起算点要结合具体案件确定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像发现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等情形。
2.应对建议:被侵权人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收集证据,尽快启动维权程序,避免错过时效。若临近时效,可通过合法方式中断时效。义务人面对超时效的诉讼,可合理运用抗辩权。

2026-01-22 21: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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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这给予了被侵权人较为充裕的时间去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2)若起诉超过三年时效,义务人能以时效为由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不过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该时效规定。
(3)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二十年的,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存在特殊情况时,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是否延长。
(4)环境侵权诉讼时效起算点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像发现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等情形。

提醒:被侵权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在知晓权利受损后尽早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面临义务人抗辩风险。不同案情时效起算点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6-01-22 20:4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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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侵权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一旦发现因环境污染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等情况,要尽快收集相关证据,着手准备维权事宜,避免错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二)若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起诉,被侵权人也可尝试与义务人协商解决纠纷,争取达成新的履行协议。
(三)在权利受到损害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内,若有特殊情况,被侵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延长诉讼时效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1-22 20:0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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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被侵权人知晓或应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保障其维权时间。
2.超时效起诉,义务人能抗辩不履行义务,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定。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诉讼时效起算点要结合具体案件,看被侵权人何时知道或应知道,像发现污染致人身或财产受损等。

2026-01-22 18:2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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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超时效起诉义务人可抗辩,法院不主动适用时效规定。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环境侵权诉讼时效设为三年,是为让被侵权人有充足时间主张权利。时效起算要结合具体案件确定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像发现因环境污染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等情形。若超过三年时效起诉,义务人能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不过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并且,自权利受损之日超二十年,法院通常不再保护,若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延长。在环境侵权纠纷中,时效问题至关重要,关乎被侵权人能否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若遇到环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2 18:09:0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环境公益诉讼有何规定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四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讼。另外,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二、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障碍第一,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或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这样,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其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提讼,排除了其他人或组织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提讼的可能性。第二,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环境侵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月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6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6月1日法释〔〕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月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二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第五条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六条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第七条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第八条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第九条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一条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应当准许。第十二条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三条人民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十四条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第十五条被侵权人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第十七条被侵权人提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第十八条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人民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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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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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9 27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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