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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出轨离婚判决书要等多长时间

王** 安徽-宿州 离婚咨询 2026.01.22 14:16:36 470人阅读

女人出轨离婚判决书要等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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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诉讼判决书出具时间与审理程序紧密相关。适用简易程序时,法院需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判决书一般会在这三个月内作出。
(2)适用普通程序的离婚诉讼,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进一步延长,则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女人出轨这一事实不影响离婚诉讼的审理期限规定。但如果案件复杂,存在多次开庭、调查取证等情况,审理时间可能会相应变长。

提醒:离婚诉讼审理期限虽有法律规定,但实际情况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对审理期限或案件进展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17: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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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希望尽快拿到离婚判决书,可与法院沟通案件情况,在符合条件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以加快审理进程。
(二)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清晰准确的证据,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多次开庭或延长审理时间。
(三)即使一方出轨,也不要因情绪等因素干扰正常的诉讼流程,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推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026-01-22 17:0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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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判决书出具时间与审理程序相关。简易程序下,法院要在立案起三个月内审结并出具判决书。
2.普通程序中,法院应在立案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再延长,要报上级法院批准。
3.女人出轨不影响审理期限,但案件复杂、需多次开庭或调查取证时,审理时间可能会延长。

2026-01-22 16:2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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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判决书出具时间依审理程序而定,简易程序三个月内、普通程序六个月内通常会作出,女人出轨不影响此期限,但案件复杂会使审理时间延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若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判决书一般在这期间作出;若适用普通程序,法院需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则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女人出轨这一事实不影响审理期限规定,但当案件复杂,需要多次开庭、调查取证等时,审理时间就可能变长。如果在离婚诉讼中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对审理程序、期限等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清晰地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策略。

2026-01-22 15:2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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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判决书出具时间由审理程序决定。简易程序下,法院应在立案起三个月内审结并通常在此期间作出判决书;普通程序中,需在立案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还需延长则要报请上级法院。
2.女人出轨这一事实不影响审理期限规定,但如果案件复杂,存在多次开庭、调查取证等情况,会导致审理时间延长。
3.为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消耗,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确保案件顺利推进。法院也应合理安排庭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尽快作出公正判决。

2026-01-22 14:45:42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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