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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保存范围具体是哪些

兰* 黑龙江-鸡西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2 13:27:11 431人阅读

婚前财产保存范围具体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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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是结婚前一方就拥有的财产,包括用工资、奖金买的东西等。
2.因人身损害获的赔偿补偿,因具人身属性,只归一方。
3.遗嘱或赠与合同里确定只给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如男士剃须刀、女士化妆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为防婚后财产纠纷,可做婚前财产公证、签协议明确范围和归属。

2026-01-22 15: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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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财产包括一方婚前工资奖金购置财物、人身损害赔偿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可通过公证或协议避免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具有特定范围。一方婚前通过工资、奖金购置的财物,因其在结婚前就已取得,属于个人财产。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仅归一方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遵循当事人意愿,也属于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其特定使用属性,同样归个人。为了在婚后避免因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很有效的办法,能清晰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如果您在婚前财产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22 15:4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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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结婚前一方已取得的财产,明确其范围和归属能有效避免婚后财产纠纷。其范围包括一方用工资、奖金购置的财物等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为避免婚后财产纠纷,可采取以下措施:
1.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这能通过法定程序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予以证明,增强其公信力。
2.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2026-01-22 15:3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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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财产是结婚前一方已取得的财产。工资、奖金购置的财物等属于婚前财产,这是常见的通过个人劳动所得积累的财富。
(2)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因其与人身紧密相关,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仅归一方所有,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对财产分配的自主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特定性别专用的生活用品,因其专属性而归一方。
(5)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为避免婚后财产纠纷,婚前财产公证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明确财产范围和归属的有效方式。

提醒:
婚前财产公证和协议需遵循法定程序,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法律认定,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14:3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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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前往公证机构办理,按照其要求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明等,公证机构会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进行认定并出具公证书,增强财产归属的证明力。
(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双方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明确约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名称、数量、价值、归属等内容,协议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6-01-22 14:25:0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机场征地的红线范围是怎样的机场征地的红线范围,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审批的面积,机场建设面积来确定,每个机场都有所不同征地的程序;(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0〕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0〕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三)批后实施程序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二是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是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四是举行听证。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五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是实施征地、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四)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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