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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方探望子女规定具体有什么

李** 湖南-郴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2 07:20:43 402人阅读

抚养方探望子女规定具体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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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方式和时间可协议或由法院判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中止探望,事由消失应恢复;行使探望权要保障子女权益,抚养方不得无故阻碍,否则探望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需协助。若双方能就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按协议执行;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判决。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待相关事由消除,探望权应恢复。在实际操作中,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不能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不良影响。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阻碍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执行。若您在探望权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2 13: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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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是保障亲子关系及子女权益的重要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为保障探望权合理行使,提出以下建议:
1.双方应友好协商探望事宜,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确定方式和时间,避免不必要纠纷。
2.探望方要在合法合规且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行使权利,不得向子女灌输不当思想。
3.抚养方不得无故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4.若一方阻碍探望权行使,享有探望权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阻碍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2026-01-22 13:3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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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是保障亲情联系和子女健康成长的体现。双方可先就探望方式和时间进行协议,无法达成协议时则由法院判决。
(2)若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事由消失,探望权应当恢复,以保障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正常交流。
(3)行使探望权需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不能借探望干扰子女正常生活和学习,也不能向子女灌输不当思想。抚养方不应无故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否则享有探望权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阻碍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提醒:行使探望权要以子女利益为先,抚养方不应随意阻碍,若遇纠纷建议咨询以确定解决方案。

2026-01-22 11:48: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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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探望权时,双方应先就方式和时间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以保障探望有序进行。
(二)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探望的方式和时间。
(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以子女利益为重,在探望过程中避免做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抚养方应积极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不得无故阻碍。若有正当理由认为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五)当享有探望权方遇到抚养方无故阻碍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阻碍方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6-01-22 10:5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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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要协助。探望方式和时间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2.若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3.行使探望权要保障孩子权益,不能扰乱其生活学习或灌输不当思想。
4.抚养方不能无故阻碍,否则探望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阻碍方处罚,但不会对孩子人身和探望行为强执。

2026-01-22 09:03:08 回复

在处理诸多的离婚案件当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抚养孩子的一方同意放弃对方支付抚养费,但条件是对方也得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对于走到婚姻尽头的双方来说,希望与对方彻底了断的心理能够理解,但假若未抚养子女一方父(母)同意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那么法院是否可以确认当事人的这种“意思自治”行为?要探讨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探望权”的性质,如果探望权仅仅是一种权利,则该权利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而如果是一种义务或者权利、义务的结合体,则探望权不能被放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意旨,探望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按照恰当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孩子的权利。由此,可以明确的是,首先探望权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母)的权利。同时法律之所以这样立法,是为了保证因离婚造成的家庭解体的父母子女之间有团聚的机会,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探望孩子也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母)的义务。另,《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未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为了履行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探望孩子是必然的前提条件,因此从该条出发进行解释,探望权也是未抚养孩子一方父(母)的义务。由上可知,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无权放弃,法院也不可以确认当事人这样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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