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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犯罪该如何量刑

赵** 陕西-榆林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22 06:47:30 310人阅读

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犯罪该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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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扣押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解析:
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犯罪有明确界定,即对司法机关已扣押的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包含多种情形,如使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受阻,导致案件无法及时侦破或审理;非法处置财产数额巨大;多次实施非法处置行为等。在司法实践里,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一旦构成此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若存在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的行为,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尽早采取合适措施应对法律问题。

2026-01-22 13: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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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犯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扣押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情节严重”包括致使司法机关无法顺利进行诉讼活动、造成案件无法及时侦破或审理,非法处置财产数额巨大,多次实施非法处置行为等情形。司法实践里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达到该标准。
3.为避免法律风险,若有非法处置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财产的行为,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并尽早采取应对措施,以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2026-01-22 11:5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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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犯罪具有明确的界定,即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且情节严重。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开展工作。
(2)“情节严重”的情形多样,比如导致司法机关无法顺利进行诉讼活动,让案件的侦破或审理受阻;非法处置的财产数额巨大;多次实施此类非法处置行为等。这些不同情形从不同方面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这意味着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提醒:
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后果严重,若涉及此类行为,应尽早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2026-01-22 10:4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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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扣押财产的行为,这是杜绝犯罪的根本。
(二)若不慎有相关行为,在未被追究时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三)一旦面临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的指控,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让其根据具体案情提供应对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26-01-22 09:4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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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犯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或故意损坏司法机关已扣押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2.“情节严重”包括让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受阻、案件难侦破审理,非法处置财产数额大,多次实施该行为等。
3.司法中要结合案情判断是否情节严重。若有此行为,应咨询法律人士并尽早应对。

2026-01-22 08:21:34 回复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处罚。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或异地保管。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一般应妥善保管所扣押的财产,也可以匀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冻结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取和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实现,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对已由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验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扣押的财产是那些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权的只能是人民,人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但此时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进行的庭外调查。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这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允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这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但是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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