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按照约定执行,但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若约定违约金高于损失的30%,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
(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实际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需具有可预见性。法院判定时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有约定的违约赔偿:按约定执行,但不能过分偏离违约损失。若违约金比损失高30%,通常算过高,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低;若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
2.无约定的违约赔偿:按实际损失定。实际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像租金收益是直接损失,经营机会丧失等可得利益是间接损失,且间接损失要可预见。法院判定会综合合同履行和过错等情况。
结论:
经营性租赁违约赔偿有约定按约定,但不得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无约定则按实际损失确定,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法律解析:
在经营性租赁中,若合同有违约赔偿约定,通常遵循该约定,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不合理。当约定违约金高于损失的30%,一般会被认定过高,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若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若没有约定,赔偿应根据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如租金收益损失,以及间接损失如经营机会丧失等可得利益损失,但间接损失需具有可预见性。法院判定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如果遇到经营性租赁违约赔偿的相关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经营性租赁违约赔偿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实际损失确定的原则。有约定时,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若约定违约金高于损失30%,一般认定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
1.有约定时,当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应及时收集损失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请求。
2.无约定时,需准确计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间接损失要具有可预见性。同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租金收益记录、经营机会丧失的证明等。法院判定时会综合多因素,当事人应积极举证自身无过错或过错较小。
法律分析:
(1)在经营性租赁中,若合同对违约赔偿有约定,应遵循约定,但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约定违约金高于损失30%,通常会被认定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低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
(2)若合同未约定违约赔偿标准,则要依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实际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例如租金收益损失,间接损失如因对方违约致使的经营机会丧失等可得利益损失,不过间接损失需具有可预见性。法院判定时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
提醒:
签订经营性租赁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发生违约纠纷时,要准确收集和证明损失,不同案情赔偿认定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融资与经营性租赁主要区别在于风险、收益转移、租赁物选择及目的。融资租赁转移所有权相关风险与收益,由承租方自选设备并长期持有;经营性租赁仅转使用权,由出租方选设备,短租且期满回收,适合短期需求。合同方面,融资租赁期长且难以解约,经营性租赁则较灵活。
专业解答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主要异同在于:融资租赁注重资本增值,租期长,设备维护由出租人负责,期满设备返还;经营性租赁则强调资产管理灵活与效率,租期短,承租人负责设备维护,期满设备可能归承租人所有,租金受市场与运营成本影响。
专业解答经营性租赁的风险主要由承租方承担。设备损坏或丢失时,承租方可要求减免租期或拒付租金。若设备损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方有权解约。出租方通常不承担潜在责任或过错。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租赁合同单方面违约赔偿经营损失标准是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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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经营性租赁的认定标准是: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也会占租赁资产使用寿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律师解析 经营性租赁的认定标准是: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也会占租赁资产使用寿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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