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存在多种情形。一般以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作为起算点。
(2)当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时,按照约定时间确定起算点,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起算点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起算点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起算点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
提醒:承包人需准确把握起算点,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超过十八个月的期限。不同案情的起算点确定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时,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以约定时间为准。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关注自身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二)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起算点为交付之日。承包人需在交付之日起关注十八个月的合理期限。
(三)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起算点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承包人从该日起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四)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起算点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承包人在起诉后要留意十八个月的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分情况而定,一般以发包人应给付价款之日为准。
2.有付款时间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时,工程已交付的以交付日为准;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准;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以起诉日为准。
3.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合理期限从应付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十八个月。
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区分不同情形,以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为一般起算点,承包人行使该权利合理期限最长不超十八个月。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有明确规则。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时间确定起算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又分三种情况,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起算点;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点;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起算点。同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权利行使的时间范围。如果在建设工程价款方面遇到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需依不同情形区分。一般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时间起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同时,承包人行使该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十八个月。
1.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避免后续争议。
2.建设工程交付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留存。
3.若出现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情况,承包人应及时起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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