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18631629906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15210882063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当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应按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持卡人恶意透支套现,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三个月仍不归还,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追诉。
为避免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金融机构需加强POS机发放审核和交易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同时,要加大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宣传教育,告知恶意透支套现的法律后果。监管部门应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1)使用POS机等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会涉嫌非法经营罪。当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这体现了对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
(2)持卡人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套现,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会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追诉。这是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法律约束。
提醒:
使用POS机等操作要合法合规,避免触碰非法经营罪红线;持卡人应合理使用信用卡,防止因恶意透支套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POS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杜绝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避免因支付现金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而被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二)对于信用卡持卡人,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恶意透支套现,防止因套现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被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用POS机等,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付现,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
2.此类行为中,支付现金达百万元以上,或致金融机构资金超二十万逾期未还,或致其经济损失超十万,应按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3.持卡人恶意透支套现超五万,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三月未还,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追诉。
结论:使用POS机等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为支付现金数额百万以上、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以上逾期未还或经济损失十万以上;持卡人恶意透支套现五万元以上,经两次有效催收超三月不还,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利用POS机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相应损失,就会触犯非法经营罪。这是因为此类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而持卡人恶意透支套现,本质是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符合一定条件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是为了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对这些法律规定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