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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还算不算孩子的父母

马** 湖南-娄底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0 04:19:57 390人阅读

夫妻离婚后还算不算孩子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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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夫妻离婚后仍是孩子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等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方有探望权。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哪一方直接抚养,都还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侵害子女权益,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子女权益。因为基于血缘或合法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改变,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持续有效。如果大家在离婚后涉及子女抚养、探望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6-01-20 10: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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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不影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依然存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基于血缘或合法收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若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侵害子女权益,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子女权益。

为保障子女权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积极行使探望权,关心子女成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配合对方探望,不得无故阻挠。双方都要切实履行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若出现问题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20 10:0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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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仍是双方子女,这是基于血缘或合法收养关系确定的,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
(2)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这保障了亲子间的情感交流。
(3)当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侵害子女权益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子女权益,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提醒:
离婚后双方应积极履行对子女的义务,保障对方的探望权。若遇到一方不履行义务等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08:1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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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保障另一方的探望权,积极协助对方与孩子见面相处。若不直接抚养方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
(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按时支付抚养费,履行抚养义务,定期关心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三)若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侵害子女权益,另一方可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026-01-20 06:4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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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不影响亲子关系,孩子依旧是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父母对孩子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3.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要协助。
4.若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侵害孩子权益,另一方可通过法律维权。
5.婚姻关系解除,基于血缘或收养的亲子法律权利义务不变。

2026-01-20 04:58:27 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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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15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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