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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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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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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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有明确界定,包括主管、管理和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体现为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和使用等决定权,能从宏观层面影响财物的流向。
(2)管理侧重于对单位财物的直接保管和处置,像仓库管理员就处于这样的岗位,他们对保管的货物有直接控制权。
(3)经手是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可控制单位财物,例如销售经理在业务流程中会接触到货款。这种便利是基于职务本身,与因工作熟悉环境、易接近财物的便利有本质区别。
提醒:
判断是否构成“利用职务便利”需综合多方面考量,不同岗位情况不同,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一)准确界定职务范围。要明确自身职务所赋予的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具体权限,避免超越权限处理财物。例如销售经理只能在规定范围内经手货款,不能私自截留。
(二)规范财物处理流程。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物管理制度,对财物的调拨、保管、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像仓库管理员对货物的变卖,需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批。
(三)加强监督和审查。单位内部要加强对财物处理的监督,定期审查财物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便利”,指凭借单位职务,获得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2.主管是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的决定权;管理是直接保管和处置财物;经手是因工作能在一定时间控制财物。
3.这种便利基于职务本身,与因工作熟悉环境接近财物不同。
4.像仓库管理员变卖货物、销售经理截留货款,分别利用管理、经手便利,符合该特征。
结论: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在单位担任职务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且该便利基于职务本身产生,与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等便利不同。
法律解析:
“利用职务便利”有三种情形。主管是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等决定权;管理是对单位财物直接保管和处置;经手是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财物。这三种便利都是基于职务本身产生,和因工作熟悉作案环境、轻易接近单位财物等便利有本质区别。像仓库管理员擅自变卖保管货物获利,就是利用了管理财物的便利;销售经理私自截留货款,利用的是经手财物的便利,这些都符合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特征。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关于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界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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