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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签署离婚协议之后是否可反悔

王* 上海-普陀区 离婚咨询 2026.01.19 16:38:33 410人阅读

老婆签署离婚协议之后是否可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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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离婚协议未办离婚登记,协议未生效,可随时反悔,无法律约束力。
2.已办离婚登记,协议生效,通常不能随意反悔。
3.财产分割方面,能证明订立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变更或撤销协议。
4.子女抚养问题,可协商变更抚养权,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决。

2026-01-19 22: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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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婆签署离婚协议后能否反悔要分情况。未办离婚登记可随时反悔;已办离婚登记,一般不能随意反悔,但财产分割有欺诈、胁迫情形可在规定时间起诉,子女抚养问题可协商或起诉变更。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以离婚为生效条件。仅签署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未生效,所以可随时反悔,此时协议无法律约束力。而办理离婚登记后协议生效,通常不能随意反悔。不过在财产分割方面,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子女抚养问题可灵活处理,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在离婚协议及相关问题上遇到复杂情况或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9 20:2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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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签署离婚协议后能否反悔视情况而定。若仅签协议未办离婚登记,协议未生效,可随时反悔,协议无法律约束力。若已办离婚登记,协议生效,通常不能随意反悔。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未办离婚登记时,若一方反悔,双方可重新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选择诉讼离婚。
2.已办离婚登记后,若对财产分割反悔,需收集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3.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先协商变更抚养权,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提供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供法院参考判决。

2026-01-19 20:0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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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仅签署离婚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未生效,一方可随时反悔,此时离婚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
(2)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生效,通常不能随意反悔。不过,就财产分割,若能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3)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可先协商变更抚养权,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变更。

提醒:签署离婚协议要谨慎,办理离婚登记后若想对财产分割反悔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9 18:5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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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仅签离婚协议未办离婚登记,对方可随时反悔,此时可与对方重新沟通协商,看能否达成新的共识。
(二)若已办理离婚登记,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若能收集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证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三)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变更抚养权,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26-01-19 17:39:17 回复

车祸之后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2008年2月17日20时25分许,叶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院桥驶往黄岩时,不慎与前方驶来的A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A、摩托车乘客倪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5月15日,叶某与倪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在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岩大队主持下与A之父达成调解书:叶某赔偿给死者A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参加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摩托车车损等损失共计19.1万余元。当天,双方签字后,叶某支付了上述赔偿款项。7月30日,黄岩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事后,A的父母以调解书显失公平,没有涉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标准过低,叶某至少少赔50余万元为由,提讼,要求判令撤销上述调解书。判决案件审理中,A父母还提供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称A的母亲身患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叶某则称调解书合法有效,A父母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因此,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认为A父母与叶某达成的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A父母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受害方要求肇事方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依据主审法官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A父母均没有异议,故予以确认。就A父母所称调解书中没有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未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付的问题,法官认为死者A本系农村居民,暂住地也系农村,因此A父母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况且叶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已经体现了对A父母一定程度的精神抚慰,因此A父母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另外,A父亲签订调解书时,明知A母亲已经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但其仍在该调解书上签字并领取了赔偿款,因此,在调解书已经载明一次性处理涉案事故的情况下,应视为A父亲放弃了A父母的扶养费。

案情简介:2008年7月17日20时25分许,张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院桥驶往黄岩时,不慎与前方驶来的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摩托车乘客A当场死亡、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9月15日,张某与A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在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岩大队主持下与刘某之父达成调解书:张某赔偿给死者刘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参加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摩托车车损等损失共计19.1万余元。当天,双方签字后,张某支付了上述赔偿款项。7月30日,黄岩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事后,刘某的父母以调解书显失公平,没有涉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标准过低,张某至少少赔50余万元为由,提讼,要求判令撤销上述调解书。案件审理中,刘某父母还提供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刘某的母亲身患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张某则称调解书合法有效,刘某父母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判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认为刘某父母与张某达成的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受害方要求肇事方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依据:主审法官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父母均没有异议,故予以确认。就刘某父母所称调解书中没有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未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付的问题,法官认为死者刘某本系农村居民,暂住地也系农村,因此刘某父母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况且张某因交通事故被判刑,已经体现了对刘某父母一定程度的精神抚慰,因此刘某父母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刘某父亲签订调解书时,明知刘某母亲已经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但其仍在该调解书上签字并领取了赔偿款,因此,在调解书已经载明一次性处理涉案事故的情况下,应视为刘某父亲放弃了刘某父母的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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