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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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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共同财产到底应该归谁

姜** 广西-桂林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9 06:09:48 356人阅读

婚前婚后共同财产到底应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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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通常归个人,不会因结婚时间长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另外约定。
2.婚后财产归属要具体分析。工资、奖金等收入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
3.特殊情况里,遗嘱指明给一方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等属个人财产。
4.财产分割时,有协议按协议,没协议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2026-01-19 11: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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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财产通常归个人,婚后财产一般属共同财产,但都有特殊情况。财产分割先看协议,无协议可诉至法院,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法律解析:
婚前财产遵循“谁所有谁拥有”原则,不会因结婚时间长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等收入通常是共同财产,夫妻都有平等处理权。然而,像遗嘱或赠与明确给一方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等则为个人财产。在财产分割时,若有协议就按协议来;没有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偏向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进行判决。如果您在婚前婚后财产归属和分割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6-01-19 11:1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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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通常归个人所有,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财产归属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益,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处理权。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赔等属于个人财产。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为避免婚后财产纠纷,婚前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双方财产归属。
2.婚姻期间,对财产的重大处理应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3.涉及财产分割且无法协商时,及时收集相关财产证据,向法院起诉,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9 10:0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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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财产通常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关系的延续不会使其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的情况除外。
(2)婚后财产的归属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有平等处理权。
(3)存在特殊情况,像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4)财产分割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且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提醒:
在处理婚前婚后财产问题时,建议明确财产归属并签订书面协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9 09:0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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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财产通常归个人,若想改变归属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
(二)婚后财产大多属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等处理。要留意特殊情形,避免将个人财产混入共同财产。
(三)涉及财产分割,先尝试协商达成协议;协商不成,准备好相关财产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6-01-19 08:03:17 回复

对于小区地面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基本上分三种情况: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3、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但是,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婚后买房写一个人的名字和写两个人名字要分具体情况而定:1、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那么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共同财产;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关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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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0 33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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