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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判责同意后还能不能申请复议

曾** 上海-闵行区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6.01.17 12:42:03 493人阅读

交警判责同意后还能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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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警判责后,即便当场表示同意,当事人仍有申请复议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需明确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以便上一级交管部门进行审查。
(3)上一级交管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若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程序等方面都无问题,可能维持原认定结果。

提醒:申请复议要准备好充分合理的理由与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19: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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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交警判责有异议,即便已表示同意,也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复核申请中要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三)申请复议前需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与证据,因为上一级交管部门审查时,若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可能维持原认定结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026-01-17 19:1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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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便同意交警判责,仍可申请复议。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能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2.这是法定权利,不受当场是否同意限制。复核申请要写清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3.上一级交管部门会审查申请,若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可能维持原判。申请复议需备好合理理由与证据。

2026-01-17 17:2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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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警判责后即便当场同意,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但需有充分合理理由和证据,且结果可能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法定权利,此权利不受是否当场同意判责的限制。复核申请要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然而,上一级交管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等,可能维持原认定结果。所以在申请复议前,一定要准备好充分合理的理由与证据。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相关事宜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7 15:4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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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警判责后即使当场表示同意,当事人仍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可向上一级交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这是法定权利,不受当场表态限制。
2.申请复核时,需在申请中明确复核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3.上一级交管部门会审查申请,若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可能维持原结果。
4.建议当事人申请复议前,仔细研究事故情况,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和证据,以增加复议成功的可能性。

2026-01-17 14:12:01 回复

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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