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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诽谤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样的

陈* 湖北-黄冈 名誉毁谤咨询 2026.01.17 06:03:24 386人阅读

构成诽谤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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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证据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标准。真实性要求证据客观存在非伪造,关联性指与诽谤行为及损害后果有关联,合法性强调收集方式合法。
1.常见证据类型包括书证,如信件、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视频、音频;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诽谤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

解决措施与建议:遭受诽谤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视频等。遇到证据收集困难,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实施诽谤行为。

2026-01-17 13: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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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诽谤罪的构成需满足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且达到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条件。其证据标准严格,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保障了证据的客观存在,杜绝伪造。关联性确保证据能与诽谤行为及损害后果相联系。合法性则要求证据收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2)常见的证据类型多样。书证能直接证明行为人捏造事实,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直观展现诽谤内容与传播情况,证人证言可从第三方角度证实诽谤情况,鉴定意见能证明被害人的名誉受损及精神痛苦。
(3)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是认定诽谤罪的重要依据,如特定的点击、浏览或转发次数标准。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符合法定标准,且注意收集方式的合法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12:2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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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可通过保留原始载体等方式,防止证据被伪造篡改。比如保留原始的聊天记录截图、视频音频文件等。
(二)注重证据的关联性,收集与诽谤行为及损害后果直接相关的证据。例如收集能证明名誉受损程度与诽谤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三)保证证据收集方式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不能私自侵入他人住宅获取书证。
(四)根据常见证据类型全面收集,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都可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26-01-17 10:5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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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诽谤罪是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事实,严重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构成诽谤罪的证据要真实、有关联且收集方式合法。真实指非伪造,关联是与诽谤行为和后果有关。
3.常见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4.诽谤行为要情节严重,如诽谤信息点击浏览超五千次或转发超五百次。

2026-01-17 09:0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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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构成诽谤罪的证据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常见类型有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且诽谤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证据标准严格,真实性要求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伪造的;关联性表明证据要和诽谤行为及损害后果有关联;合法性强调证据收集方式要合法。常见的证据类型多样,书证如信件、聊天记录可证明行为人捏造事实,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反映诽谤内容及传播情况,证人证言体现知晓诽谤情况,鉴定意见可证明被害人名誉受损和精神痛苦。同时,诽谤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等。如果遇到涉及诽谤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7 07:45:0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诽谤造谣企业是否构成诽谤罪问题解答如下,诽谤造谣企业是否构成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根据刑法第22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诽谤罪治安法中的处理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诽谤行为,即不仅捏造事实,并且公然散布所捏造的事实。如果传播的真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如果捏造了事实,但未向外扩散,也不构成本罪。本罪对诽谤行为的要求是情节严重,否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无意中散播了失实的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辞,不构成诽谤罪。但当受损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坚持继续撒播的,构成诽谤罪。自己虽未捏造事实,但明知是他人虚构的事实而故意加以传播,并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之目的的亦构成诽谤罪。如果诽谤的对象特征很明显就是这个人,那么则可以确定他的做法至少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情节严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诽谤必须要满足哪些条件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3、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4、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5、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6、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表现为: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诽谤行为作了规定,摘录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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