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诽谤行为作了规定,摘录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专业解答诽谤罪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通过网络、书面或口头等方式进行传播。需要注意的是,传播真实信息不构成诽谤,但如果是故意捏造并散布的,即使是真实信息,也可能构成诽谤。此外,诽谤罪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的,如果散布的虚假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构成诽谤罪。
专业解答恶意中伤、诽谤他人名誉是否构成犯罪恶意诋毁和谣言诽谤已构成诽谤罪。依据刑法规定,一旦认定构成诽谤罪,将面临最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处罚。诽谤罪主要是指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肆意传播,足以降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破坏其公众形象,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
专业解答恶意中伤、诽谤行为构成何种罪名恶意中伤以及诽谤之行为在法律范畴内被认定为诽谤罪。诽谤罪乃蓄意捏造并传播虚无缥缈之事实,借以极其严重地贬低他人人格尊严并摧毁他人声誉的犯罪行为。若有犯以上罪行情节极其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甚至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
专业解答诽谤罪就是指某人故意编造并散布一些虚假的事实,导致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害。诽谤的方式包括书面、口头和网络等,通过散布这些虚假信息,会让受害者在社会上的声誉受损。如果这些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他人的职业生活,甚至给他们造成了精神伤害,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刑事犯罪——诽谤罪。
专业解答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声誉的行为。 诽谤罪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捏造事实;二是传播所捏造的事实;三是针对特定人;四是情节严重,如多次诽谤、造成严重损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等。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信力,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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