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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若离婚应如何去起诉

王* 陕西-渭南 同居咨询 2026.01.17 01:29:37 481人阅读

非法同居离婚应如何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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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无“离婚”起诉问题,但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可起诉,起诉需提供相关证据并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材料。
法律解析:
非法同居并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不存在“离婚”起诉情况。不过当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起诉者需提供孩子出生证明及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的证据,法院会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财产分割纠纷,要提供财产来源、出资等证据,法院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原则分割。起诉时,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包含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在非法同居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7 07: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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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离婚”起诉一说,但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可起诉至法院。
1.子女抚养问题起诉时,要提供孩子出生证明以及能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的证据,法院会依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比如提供稳定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等。
2.财产分割纠纷起诉,需提供财产来源、出资等相关证据,法院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原则分割。像购房出资转账记录等。
3.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起诉状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提前明确管辖法院,准备好完整的证据材料,以保障诉求合理实现。

2026-01-17 05:5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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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同居关系本身不被法律认可,不存在“离婚”起诉情况,但涉及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纠纷时可诉诸法院。这明确了此类纠纷的法律处理途径。
(2)子女抚养问题起诉,需准备孩子出生证明及证明自己抚养更有利的证据,法院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角度判决。比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证据都能为争取抚养权加分。
(3)财产分割纠纷,要提供财产来源、出资等证据,法院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原则分割。这保证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公平性。
(4)起诉时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写清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提醒:
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证据至关重要,务必妥善收集保存。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05:2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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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非法同居关系纠纷,若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要提前准备好孩子出生证明,收集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的证据,如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等。
(二)若涉及财产分割纠纷,需收集财产来源、出资等相关证据,比如购房合同、出资转账记录等。
(三)起诉时,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起诉状中要写清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026-01-17 03:4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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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离婚”起诉情况。但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时,可向法院起诉。
2.子女抚养起诉,要提供孩子出生证明及自己抚养更有利的证据,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3.财产分割纠纷,需提供财产来源、出资等证据,法院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原则分割。
4.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交起诉状和证据,写明原被告信息、诉求和理由。

2026-01-17 01:55:15 回复

对于居间人若欺骗委托人的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居间人若欺骗委托人的怎么办居间人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关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义务。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产品数量、产品规格等情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居间人要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不能为了达到获得佣金的一己之私,而向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欺骗委托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居间人明知第三人的标的物有瑕疵,却故意向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居间人赔偿;如果是第三人故意隐瞒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况,居间人确实不知的情况下,则由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还有就是居间人与第三人或者一方委托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委托人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主张其与第三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同时,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居间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房屋中介公司明知委托其出卖房屋的甲的房子有质量瑕疵,但甲向该公司许诺,如果该公司能够为其隐瞒真实情况,使该房屋能卖一个好价钱,甲就在原定佣金的基础上,向该公司多付原定佣金百分之十的佣金。于是该公司向意欲购买该房屋的乙作出了该房屋质量上乘的保证,使乙与甲签订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向甲主张购房合同无效,同时要求甲和该房屋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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